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57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培蓁 原名 黃春妹 代理人 李進成 律師上列聲請人請求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聲請狀附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載明係因:「無法負擔任何還款條件」,請說明前置協商時債權人提出之還款方案為何?
二、聲請人最近2年內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三、聲請前2年內所有收入(含每月薪資、投資、獎金等)或其他固定收入之明細(包括數額、期間),並提出證據證明。
四、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子女扶養費用之計算方式及證明,又關子女扶養費用,聲請人與該子女生父分擔狀況如何?其計算方式及證明。
五、聲請人應提出每月繳付房屋貸款金額之明細資料(如提出存摺,須檢附封面及內頁,並請標示)。
六、 陳明 債務人有無意願議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進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書記官李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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