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上訴字第413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上訴字第4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四一三一號
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麗歌唱片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乙○○被告甲○○共同選任辯護人 何乃隆 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正雄
法官林勤純法官許錦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德煌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