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審交簡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審交簡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佳菁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院偵字第1381號),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吳佳菁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更正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新北大4段」之記載更正為「新北大
道4段」;倒數第3行「中平路向新五路方向行駛」之記載更正為「中平路往新五路方向直行」;倒數第2至1行「腦震盪」之記載更正為「腦震盪,未伴有意識喪失」。
㈡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2關於「告訴人 呂慶昌 於警詢之指
述」之記載更正為「告訴人呂慶昌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據部分另補充「被告吳佳菁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車本應注意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應遵守燈光號誌,竟疏未注意上開事項,貿然闖紅燈,致發生本件事故而造成告訴人所受傷害,顯有過失,兼衡被告無前科,就本件事故應負之過失程度非輕,告訴人所受傷勢程度,被告始終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雖供稱有意賠償告訴人之損害,惟因和解金額無法達成共識而迄今未能賠償告訴人之損害或與之達成和解(供稱我有誠意解決,但告訴人要求金額過大,我沒有辦法,見本院113年1月3日準備程序筆錄第2頁所載),及告訴人對本案表示之意見(陳稱被告迄今都推給保險公司處理,沒有誠意解決問題,我已經另外提起民事訴訟,希望法官從重量刑等語,見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113年1月3日準備程序筆錄第3頁所載),暨被告為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目前從事保險業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本件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姿函提起公訴,檢察官陳炎辰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志成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調院偵字第1381號被告吳佳菁女6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巷0弄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佳菁於民國112年6月11日9時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北市新莊區新北大道往桃園方向行駛,行經新北市新莊區新北大4段與中平路交岔口附近時,本應注意行經設有紅綠燈之路口,應按燈號行駛,而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而驟然闖越紅燈,適有呂慶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向新五路方向行駛,驚見吳佳菁駕駛上開車輛闖越紅燈,煞車不及而發生碰撞,致呂慶昌受有頭部損傷、腦震盪、胸部挫傷、下背及骨盆挫傷之傷害結果。
二、案經呂慶昌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吳佳菁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證明被告坦承於前揭時、地,駕駛上開車輛,闖越紅燈,而與告訴人呂慶昌駕駛之車輛發生車禍等事實。2告訴人呂慶昌於警詢之指述。證明告訴人因上開車禍而發生傷害結果等事實。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談話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現場照片。證明車禍現場狀況等事實。4監視器影像光碟。證明被告闖紅燈等事實。5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書、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證明被告違反號誌管制為肇事原因等事實。6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診斷證明書。證明告訴人因前揭車禍受有受傷結果等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檢察官吳姿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