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9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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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9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安竣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819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蕭安竣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三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AGP-5082」號車牌二面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新臺幣8000元」應更正為「新臺幣6,000元」、第13行以下「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0號前」應更正為「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0號前」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按汽車牌照係公路監理機關所發給,固具有公文書性質,惟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條前段之規定,汽車牌照僅為行車之許可憑證,自屬於刑法第212條所列特許證之一種(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1550號判決先例參照)。是核被告蕭安竣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持偽造車牌2面懸掛以為
行使,足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對行車許可管理、警察機關對道路交通稽查之正確性,所為實非可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造成法益侵害程度、於警詢自述家庭經濟狀況、職業等生活狀況、智識程度(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之教育程度註記、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家庭經濟狀況欄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末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本文定有明文。經查,扣案偽造之車牌號碼「AGP-5082」車牌2面,為被告所有且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自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林殷正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俞兆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媗卉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81973號被告蕭安竣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蕭安竣因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引擎號碼Y962568,下稱本案汽車)車牌遭查扣,竟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於民國112年7月4日15時48分許,以行動電話連結網際網路後,在蝦皮購物網上,以新臺幣8000元之價格向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而自稱「YIM客製館」之網路賣家訂製偽造之「AGD-5082」金屬車牌2面,然因聯繫失誤,致自稱「YIM客製館」之網路賣家於112年7月13日寄交「AGP-5082」金屬車牌2面(下稱合本案車牌)與蕭安竣。蕭安竣於取得本案車牌後,即將之懸掛在本案汽車之前後方車牌懸掛處,並駕車上路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監理機關對於車輛使用牌照管理之正確性。嗣因警方接獲車牌號碼000-0000自用小客車之車主 鄧阿生 報案稱其車牌號碼遭冒用,續行調閱監視器而於112年11月23日7時57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0號前查獲蕭安竣,並扣得本案車牌,進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鄧阿生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蕭安竣於警詢及本署偵訊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人鄧阿生於警詢中證述。
(三)本案汽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
(四)扣案之本案車牌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
(五)被告手機翻拍照片6張。
二、按汽車牌照為公路監理機關發給,固具公文書之性質,惟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條(相關規定已移列至第8條)之規定,車輛牌照僅為行車之許可憑證,自屬刑法第212條所列之特許證之一種(最高法院63年度台上字第155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嫌。扣案之本案車牌係屬被告犯罪所用之工具,且屬被告所有,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檢察官林殷正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書記官李珮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