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家補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556號原告吳○餘被告吳○樹
吳○杰吳○世吳○峰吳○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復按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277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將被繼承人吳○錞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按兩造之應繼分比例予以分割,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之應繼分比例核定之。再系爭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66萬524元(計算式如附表),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在卷可參,而原告之應繼分比例為1/5,有繼承系統表附卷可佐,是依系爭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之應繼分比例1/5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33萬2,105元(計算式:1,666萬524元×1/5=333萬2,10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4,0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李宇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書記官陳芷萱==========強制換頁==========附表:被繼承人吳○錞所遺之財產編號項目面積(平方公尺)/股數權利範圍參考依據價值(新臺幣)1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178.35㎡1分之1參地籍圖資網路便民服務系統查詢結果所示民國112年度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50,000元。8,917,500元2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4379.98㎡1分之1參地籍圖資網路便民服務系統查詢結果所示112年度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810元。3,547,784元3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2834.00㎡4分之1參地籍圖資網路便民服務系統查詢結果所示112年度之公告土地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1,300元。921,050元4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514.90㎡4分之1167,342元5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1192.12㎡16分之1參地籍圖資網路便民服務系統查詢結果所示112年度之公告土地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2,700元。201,170元6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1520.52㎡16分之1256,588元7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2706.01㎡16分之1456,639元8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748.68㎡16分之1參地籍圖資網路便民服務系統查詢結果所示112年度之公告土地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1,400元。65,509元9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578.20㎡16分之150,592元10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0號之1)1分之1參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142,900元11華南銀行積穗分行帳戶存款4元12華南銀行積穗分行支票帳戶存款2,160元13國泰世華銀行板橋分行帳戶存款1元14國泰世華銀行板橋分行帳戶存款1元15國泰世華銀行板橋分行支票帳戶存款1,583元16國泰世華銀行板橋分行帳戶存款49元17兆豐銀行板南分行帳戶存款1元18兆豐銀行板南分行外幣帳戶存款107元19板信銀行板橋分行帳戶存款70元20板橋大觀郵局帳戶存款5,035元21永豐商業銀行板橋分行帳戶存款81元2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板橋分行帳戶存款13,654元23麥寮鄉農會帳戶存款70,888元24台積電股票3,218股1,546,249元25中華電股票2,252股248,846元26臺鳳股票1股5元27華隆股票43股0元28英群股票674股4,445元29國泰金股票958股40,236元30悠遊卡35元總價16,660,52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