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135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35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聯生應收帳款財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志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品岑 (原名 郭秀華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表明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之
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又
上訴人上訴範圍不明,爰以上訴人第一審敗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
額新臺幣(下同)18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和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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