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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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重勞訴字第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原告 陳文昌
陳國欽 楊富貴 蘇文俊 洪火明 吳柏慶
李宏盈 杜得東 黃良全 高進源 陳安三 上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榮作 律師被告高雄碼頭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5法定代理人 王俊雄 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陳文昌、陳國欽、楊富貴、蘇文俊、洪火明、吳柏慶、李宏盈、杜得東如附表「被告應給付金額」欄所示金額,及均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分別負擔如附表所示,餘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附表「被告供擔保金額」欄所示金額分別為原告陳文昌、陳國欽、楊富貴、蘇文俊、洪火明、吳柏慶、李宏盈、杜得東預供擔保後,各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等原均受僱於被告公司擔任司機,嗣因被告經營不善,故將伊等解僱(部分自行離職),惟被告未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24條、第39條規定計算標準發給加班費,僅給予伊等每小時新台幣(下同)40元之加班時薪,致伊等受有平日、假日加班費差額等損害,而加班費應適用
5年之短期時效期間,伊等自得請求被告給付本件起訴往前
5年內即自92年6月5日起至伊自行離職或經解僱、資遣時止之平日、假日加班費差額。因被告不提供伊等之出勤紀錄,伊等僅能約略估算於被告公司上班期間平均每日加班時數皆有4個小時以上(時常通宵開車),每月約有2日之假日加班,是伊等每月平均有120小時之平日加班時數部分,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將120小時之平日加班略計為該條第1款至第3款各40小時,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各加給3分之
1、3分之2、1倍計算平日加班費,伊等每月假日加班2日部分,依勞基法第39條規定,應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2倍計算假日加班費,故以投保薪資認定伊等平日每小時工資,依上開標準計算結果,自92年6月5日起至伊自行離職或經解僱、資遣時止,被告尚積欠伊等平日及加假日加班費差額如附表一所示。為此,爰依勞基法第2條、第24條、第30條、第39條及民法第126條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
㈠、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一「原告請求期間之平日、假日加班費差額總額」欄所示金額,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依勞工投保薪資及略估每月120小時之平日加班、每月2日之假日加班為基準計算加班費差額乙節,純為推測之詞,伊否認之。依勞基法第30條第5項規定,出勤卡固應保存1年,惟伊放置保存工資清冊、出勤卡等資料處所,履受雨水淹漬,部分出勤卡已有毀損,致伊於本件無法提出原告之出勤卡;然超過公司依規定應保存出勤卡之期限者,原告未自行保留相關資料作為本件起訴請求之證據,即應受敗訴之判決,而在公司應保存出勤卡之期限內者,伊既已確實提出被水淹漬之其他員工出勤卡,證明伊此部分抗辯為真,自應由原告就此期間曾經加班之情形負舉證之責。又伊係以汽車貨運業為主要業務,考量司機駕車運輸特性,伊就所屬司機特別制定「抽分辦法」,視司機行駛哩程之遠近及出車作業時間是否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分別給予不同金額之報酬,作為薪資之一部,且由於司機出車往返時間經常不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核該抽分報酬實已具有加班費之性質,而伊招募司機時,即對各項薪給及工作特性詳為說明,上開「抽分辦法」早已為勞資雙方認同且實施多年,故原告每月薪資只要不低於勞基法所定最低標準,亦即月薪不低於基本工資及以基本工資加計平日延時及例休假日工資之總額,即屬適法,基於契約自由原則,伊依「抽分辦法」給付之抽分報酬,已屬加班費給付,原告不得將該具有加班費性質之抽分報酬曲解為僅具有本薪性質,再依勞基法所定計算標準請求加班費差額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件兩造不爭執事項及爭點:
㈠、不爭執事項:
1、原告均曾受僱於被告公司擔任司機。
2、原告吳柏慶任職期間為83年1月26日至96年11月30日,經資遣離職。
3、原告杜得東任職期間為89年9月11日至96年4月17日,經解僱離職。
4、原告黃良全任職期間為84年4月6日至95年3月13日,經解僱離職。
5、原告高進源任職期間為86年3月13日至92年9月11日,自行離職。
6、原告蘇文俊任職期間為89年9月1日至96年11月30日,經資遣離職。
7、原告楊富貴任職期間為88年7月1日至96年11月30日,經資遣離職。
8、原告洪火明任職期間為91年4月1日至96年11月30日,經資遣離職。
9、原告李宏盈任職期間為91年2月27日至96年6月1日,自行離職。
10、原告陳文昌任職期間為85年8月14日至96年11月30日,經資遣離職。
11、原告陳安三任職期間為91年2月27日至95年4月10日,自行離職。
12、原告陳國欽任職期間為91年2月27日至96年11月30日,經資遣離職。
13、被告曾因發給所僱用勞工即訴外人 王建欽 96年8月之延長工時工資低於勞基法第24條所規定之標準,經高雄縣政府於97年5月19日以府勞動字第0970086309號裁處書,處罰鍰18,000元,被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決定駁回確定,被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252號駁被告之訴,復經最高行政法院以98年度裁字第2103號駁回被告上訴確定,此有上開判決在卷可參(見本院二卷第112頁至第117頁),並經本院調取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卷宗核閱屬實。
㈡、爭點:
1、原告是否同意以抽分辦法所定給付代替勞基法之加班費(含抽分報酬是否具有加班費之性質?)
2、承上若否,原告於92年6月5日起至自行離職、解僱或資遣離職時止,是否曾有加班情形?如有,各該時數如何?
3、被告於92年6月5日起至原告自行離職、解僱或資遣離職時止之加班費給付是否低於勞基法規定之標準?是否有應給付原告之加班費差額?如有,差額各為若干?
四、茲就上開爭點,析述本院得心證之理由如下:
㈠、原告是否同意以抽分辦法所定給付代替勞基法之加班費(含抽分報酬是否具有加班費之性質?)
1、被告雖抗辯「抽分辦法」為勞資雙方認同且實施多年,依「抽分辦法」給付之抽分報酬具有加班費之性質,原告不得將抽分報酬曲解為僅具有本薪性質,再據以計算加班費,故原告每月薪資只要不低於勞基法所定最低標準,亦即月薪不低於基本工資及以基本工資加計平日延時及例休假日工資之總額,即屬適法等語;原告則否認被告前揭抗辯,並主張仍得依勞基法規定請求加班費差額等語。按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僱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1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勞基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就超過正常工作時間之延長工作,雇主應依勞基法第24條第1款、第2款之規定,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1,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加給3分之2。惟再延長工作時間超過
2小時之工資加給標準,勞基法無明文規定,既非因天災、事變或實發事件而必須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亦非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其性質較近似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故應類推適用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款規定,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2以上(司法院第14期司法業務研究會期研討結論參照)。因此,勞工每日工作超過8小時以後者,前2小時應加給3分之1時薪,超過10小時以後者,應加給3分之2時薪。又依勞基法第39條之規定,於例假、休假或特別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次按,勞基法係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而制定,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該法所定之最低標準,勞基法第1條首揭斯旨,是解釋與適用勞動法規、勞動契約時,自不得背離上開基本原則。再按,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為勞基法第21條第1項所明定,而因勞基法為勞動條件之最低標準,是勞基法關於工資之計算,固屬得由勞雇雙方自行約定之事項,惟如欲排除依勞基法第24條、第39條計算勞工平日延長工時、假日出勤報酬規定之適用,須工資結構已由雙方合意包含延長工時及假日出勤之勞務代價,且加計此部分逾時工作報酬後之整體工資未低於基本工資加計依基本工資參照勞基法第24條、第39條標準計算而得之平日延長工時及假日工作加給工資之數額,方可認為合法且於勞雇雙方均有拘束力。被告前揭抗辯之旨,係認兩造已有合意以「抽分辦法」取代勞基法所定之加班費(即平日延長工時及假日工作之勞務代價)給付標準,故依「抽分辦法」所為給付即具有加班費性質,原告不得再依勞基法規定請求加班費差額等語,其所為抗辯既為原告所否認,而依前揭勞基法規定及說明意旨,勞資雙方須確有排除勞基法所定加班費給付標準適用之約定,且雙方議定之工資未低於基本工資及以基本工資加計平日延時及例休假日工資之總額,方屬適法,否則資方即應依勞基法第24條、第39條規定標準給付加班費予勞方,此乃勞基法為保障勞工權益所為勞動條件最低標準規範,而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為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所明定,自應由被告就兩造已有合意以「抽分辦法」取代勞基法所定之加班費給付標準之有利事實,負舉證之責。
2、經查,被告工作規則第27條規定:「本公司新進人員之敘薪等級依其學歷、經驗、技能3者衡量核定,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第28條規定:「本公司員工待遇分為薪金、職務津貼、生活補貼(限月薪人員)、績效(車次)抽分或技術津貼(限日薪人員)並因工作性質不同另訂特別獎勵辦法發給各項獎金。行車人員及包裝人員,能一切遵照公司規定,而當月份績效抽分未達標準,則補足其保障抽分額,其標準另定之」;第61條規定:「本規則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此有被告所提出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准予備查之工作規則在卷可參(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影卷第71頁至第76頁)。又查,被告係以廢棄物清除業、汽車貨運業及汽車貨櫃貨運業為所營事業,而運輸業之經營特性,必須應客戶之要求將貨物分別運到客戶指定場所,因此,駕駛運輸車輛之司機之勞務負擔程度,常因運送目的地之遠近而有不同之負荷,且司機在往返途中,常因路上車況變化而影響渠等返回公司之時間,故被告除考量上開因素外,並為鼓勵司機勇於行事,對所屬司機特別制定「抽分辦法」,視司機行駛哩程之遠近及出門作業時間是否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分別給予不同金額之報酬等情,業據被告 陳明 在卷(見本院一卷第19頁至第20頁)。而按「本法用辭定義如左:…三、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本法第2條第
3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列各款以外之給與。一、紅利。二、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分別為勞基法第2條第3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所明定。據上所述,依被告工作規則第28條規定,被告給付之「抽分報酬」雖又名為「績效抽分」,然因「抽分報酬」係被告所僱司機因提供勞務而受領之報酬,且在一般情況下經常可以領取,非屬偶然性之給付,依前開勞基法第2條第3款對於工資的定義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就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範圍之認定,應屬工資的範圍,可堪認定。
3、又勞基法所定加班費,平日加班部分係指勞工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依勞基法第32條及第33條規定予以延長工作時間,並依同法第24條規定給付勞工之對價,假日加班部分則係指於勞基法第36條所定例假、第37條所定休假及第38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作,依勞基法第39條規定給付勞工之對價。
參照被告公告之「抽分辦法」及原告杜得東、吳柏慶、蘇文俊、楊富貴、洪火明、李宏盈、陳文昌、陳國欽等人之抽分表(見本院一卷第26頁、本院二卷第212頁至第270頁),可知被告給付司機之抽分報酬區分為「基本抽分」、「車次抽分」及「加班車次金額」,所謂「基本抽分」係不論司機實際出車載運情形每月所保障之給付6,600元,「車次抽分」及「加班車次金額」則按司機每月出車載運情形依「抽分辦法」計算之,其中「車次抽分」不區分是否為正常工作時間出車,歷次出車均依「抽分辦法」規定載運量(分為3種載運量)及載運距離(分為甲、乙、兩、丁、戊、己等6區)所對應之金額計算,「加班車次金額」則係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出車所加給之金額,其計算方式為:⑴、16時至16時30分出車者,依甲、乙、兩、丁、戊、己等6區分別加給30元、40元、45元、50元、60元、70元;⑵、8時以前或16時30分以後出車者,依甲、乙、兩、丁、戊、己等6區分別加給60元、80元、90元、100元、120元、140元。又被告公司所定司機正常工作時間為每日8時至16時,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二卷第125頁至第127頁);準此,足見原告之抽分制度,僅有非正常工作時間出車之「車次抽分」及「加班車次金額」方得視為「加班費」,正常工作時間出車之「車次抽分」及「基本抽分」,既非於延長勞工工作時間所給與之對價,自難視為勞基法第24條規定之「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亦堪認定。
4、被告依「抽分辦法」給付之抽分報酬既包含正常工作時間所給付之勞務代價,可知「抽分辦法」非屬被告針對加班費所為之特別規定,則被告抗辯於招募原告擔任司機時已詳為說明抽分制度,能否即認兩造有合意就抽分制度中非正常工作時段之給付規定來替代勞基法之加班費計算標準,實非無疑。且依被告工作規則第38條規定:「本公司各單位,因工作需要得由各主管人員決定,經從業人員同意後,延長工作時間,其延長工作時間以加班計算。加班費計算,以延長工作時間2小時以內者,每小時照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
1,其後再延長2小時以內者加給3分之2計算,但男性員工1日不得超過4小時,1個月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女性1日不得超過4小時,1個月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32小時。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必須延長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此規定與勞基法第24條、第32條之規定大致相符(僅女性員工每月延長工時上限不同),且無低於該等規定所定之最低標準,應屬適法。被告既於工作規則第28條所定「績效(車次)抽分」外,另於工作規則第38條定有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給付規定,且觀諸被告工作規則全文,並未有排除司機適用第38條延長工時工資給付標準之規定,再佐以被告並未提出兩造勞動契約書面或其他證據,以資證明兩造確有合意以「抽分辦法」取代勞基法所定加班費給付標準,據上等情交互參析,難認兩造有合意以抽分報酬取代勞基法之加班費,自不得排除原告依勞基法第24條、第39條所定之平日延長工時及假日出勤之加班費請求權,被告抗辯只要其給付予原告之月薪不低於基本工資及以基本工資加計平日延時及例休假日工資之總額,即屬適法,原告不得再依勞基法規定請求加班費差額等語,顯不足採。
㈡、承上若否,原告於92年6月5日起至自行離職、解僱或資遣離職時止,是否曾有加班情形?如有,各該時數如何?
1、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主張法律關係存在之當事人,僅須就該法律關係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負舉證之責任,至於他造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應由他造舉證證明。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887號、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於受僱期間平均每月平日加班達120小時以上,每月假日加班約2日,並據以請求加班費差額,既為被告所否認,自應由原告就其本件請求加班費差額期間即92年6月5日至原告自行離職或經解僱、資遣時止之有上開加情形,負舉證之責。
2、查原告擔任司機期間須以被告設置之出勤卡於上下班打卡,為兩造所不爭之事實,是原告加班時間自得以其任職期間之出勤卡所顯示之上下班時間為判斷依據。按民事訴訟法第
344條第1項規定:「下列各款文書,當事人有提出之義務:一、該當事人於訴訟程序中曾經引用者。二、他造依法律規定,得請求交付或閱覽者。三、為他造之利益而作者。
四、商業帳簿。五、就與本件訴訟有關之事項所作者。」、同法第345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文書之主張或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原告主張之加班情形既有賴被告保存之出勤卡資料以為證明,依上開規定,被告即有提出之義務。關於原告本件請求加班費差額期間之出勤卡資料,被告抗辯因公司保存出勤卡之處所淹水,原告等人之出勤卡資料已遭水淹漬而無法提出等語(見本院一卷第12頁至第13頁);然為原告予以否認,並主張被告蓄意燒燬原告之出勤卡資料等語(見本院一卷第44頁至第45頁)。觀諸原告提出所謂被告保存之員工出勤卡資料遭燒燬之照片(見本院一卷第47頁至第48頁),僅可辯識出有薪資清冊部分燒燬之情,無法判斷出勤卡有無一併遭燒燬,且由該等照片亦無從得知係何人所為,被告亦否認有燒燬原告出勤卡資料之舉(見本院一卷第50頁),則原告主張被告蓄意燒燬渠等之出勤卡資料,尚難採信。而被告抗辯原告之出勤卡資料因保存處所淹水而無法提出,固提出遭水淹漬之其他員工出勤卡資料為證(見本院一卷第15頁),惟單憑上開資料,尚難認被告公司保存出勤卡資料之處所確有淹水之情,即難認被告有拒絕提出原告等人出勤卡資料之正當理由。按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1年,勞基法第30條第5項定有明文,本院考量此項規定係為使勞工核實其加班費權益能有所依據之最低標準規範,佐以依卷存事證尚難認被告有原告所稱蓄意燒燬出勤卡資料之舉動,在原告須就本件加班事實負舉證責任之前提下,依民事訴訟法第345條規定之旨,認定就本件起訴前1年內即96年6月6日起至97年6月5日止之原告加班情形,因被告未依法保存原告出勤卡資料,倘被告無法提出原告實際加班情形之反證,即應認原告於此期間所主張之加班情形即平均每月平日加班120小時以上、每月假日加班約2日乙節為真,始符衡平;至於逾此期間之加班情形,仍應由原告負相當之舉證責任,否則即應認其主張為不可採。
3、本件被告雖未能提出原告之出勤卡資料,惟已提出原告陳文昌、陳國欽、楊富貴、蘇文俊、洪火明、吳柏慶、李宏盈、杜得東等人(下稱原告陳文昌等8人)如附表二至九所示期間之抽分表(見本院二卷第212頁至第270頁,除原告蘇文俊、吳柏慶部分係自95年11月起外,其餘6人均為95年12月起至自行離職或經解僱、資遣時止)。依上開抽分表所載內容,對照「抽分辦法」及被告內部相關規範,應可推估原告陳文昌等8人於該期間平日、假日加班之大致情形,是在本院審認被告抗辯兩造合意以抽分報酬替代勞基法所定加班費為不可採之前提下,兩造同意依抽分表內容以下列原則認定原告陳文昌等8人之平日延長工時及假日出勤時數:⑴、該抽分表以藍色螢光筆標示「非正常工作時間之車次抽分」,以粉紅色螢光筆標示「加班車次金額」,未標示部分則為「正常工作時間之車次抽分」,而「抽分辦法」針對甲、乙、
丙、丁、戊、己等6區分別規定「正常來回及工作時間」為
100分、130分、150分、170分、190分、210分,則依歷次「非正常工作時間之車次抽分」、「加班車次金額」所對應「抽分辦法」上之「正常來回及工作時間」欄位所載時間,即可推知歷次出車之正常來回及工作所需時間,兩造同意以上開方式認定原告歷次非正常工作時間出車之延長工時,未滿1小時部分捨去(見本院三卷第30頁、第45頁);⑵、抽分表註明「待」字部分所記載之金額(以粉紅色螢光筆標示),係指司機員工在被告公司廠內等待工作,如每逾30分鐘未出車,被告給付30元,依此比例計算,而因該部分金額於被告所提原告陳文昌等8人薪資內容整理明細表上係列為「非正常時段之基本報酬」(見本院二卷第271頁至第
278頁),兩造同意將此分「待」字金額所示等待工作時數計入原告延長工時時數(見本院三卷第31頁、第46頁);⑶、抽分表所示綠色螢光筆註記「35」、「70」等金額(均記載在該抽分表各欄位之右下角),係司機員工在廠外工地待工時間,每50分鐘加發35元,依此比例計算,故如係非正常工作時間出車有此情形,應加計此部分金額推算出之等待時間,將之認列為加班時數(見本院三卷第31頁、第56頁);
⑷、抽分表上「列勤」欄位之記載即假日加班日數,就假日加班時數1日以8小時、0.5日以4小時計算(見本院三卷第29頁)。又原告吳柏慶、洪火明、陳文昌、陳國欽、楊富貴、蘇文俊等6人雖均於96年11月30日方經被告資遣,惟被告抗辯原告吳柏慶96年1月至3月並未出車,96年4月起留職停薪,另原告洪火明96年5月起留職停薪等情(見本院二卷第275頁、第278頁),為原告吳柏慶、洪火明所不爭執(見本院三卷第38頁),可知原告吳柏慶自96年1月起、原告洪火明自96年5月起均無上班之事實,則原告吳柏慶主張就96年1月至同年3月8日之期間主張有加班之事實,尚不足採;另依被告提出之薪資內容整理明細(見本院三卷第
271頁、第272頁、第273頁、第277頁),顯示原告陳文昌、陳國欽、楊富貴、蘇文俊於96年9月、10月並無上班,經被告補發該2月份薪資各17,280元後,於96年11月30日將渠等資遣,原告陳文昌、陳國欽、楊富貴、蘇文俊就此部分事實未表示否認,則原告陳文昌就96年9月至96年12月1日期間主張有加班之事實,亦不足採。又原告李宏盈係於96年
6月1日自行離職,原告杜得東係於96年4月17日經解僱離職,則原告李宏盈主張自96年6月1日至同年月6日有加班之事實,以及原告杜得東主張96年4月18日、19日有加班之事實,均不足採。準此,依前揭所述兩造合意之原則,據被告提出之抽分表所載內容,對照「抽分辦法」及被告內部相關規範,即可推認原告陳文昌等8人自95年11月或同年12月起之平日延長工時及假日出勤時數如附表二至九所示,至於95年11月或12月以前之期間,原告陳文昌等8人既未提出相關證據證明每月實際加班情形,渠等主張該期間平均每月平日加班至少120小時,每月假日加班2日,尚屬無從證明。
4、另查,原告高進源於92年9月自行離職,原告黃良全於94年
2月經解僱離職,原告陳安三於95年4月自行離職,被告並表示已無法提出渠等3人在職期間之抽分表(見本院二卷第
210頁)。原告高進源、黃良全、陳安三既已於96年6月6日前即已離職,又未舉證渠等在職期間之實際加班情形,渠等主張自92年6月5日起至自行離職或經解僱時止之期間,平均每月平日加班至少120小時,每月假日加班2日,亦難信為真。
㈢、被告於92年6月5日起至原告自行離職、解僱或資遣離職時止之加班費給付是否低於勞基法規定之標準?是否有應給付原告之加班費差額?如有,差額各為若干?
1、承上所述,原告陳文昌等8人自95年11月、12月起之加班情形詳如附表二至九所示,被告即有依該等加班情形按勞基法第24條、第39條規定標準給付加班費之義務。按勞基法第24條所稱「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係指勞工在每日正常工作時間內平均每小時所得之報酬,但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休假日、例假日工作加給之工資均不計入。而依被告提出原告陳文昌等8人之薪津清冊(見本院一卷第257頁至第316頁),其上「加班費應稅」欄金額(即抽分表上以粉紅色螢光筆註記之「加班車次金額」,偶有加計其他金額)及「未休假津貼」欄金額(即抽分表上「列勤」欄位金額,為假日加班給付)並未加計在薪津清冊上「抽分」欄位金額內,而抽分表以藍色螢光筆註記之「非正常工作時間車次抽分」金額有加計在薪津清冊之「抽分」欄位金額內;又「加班費應稅」欄金額、「未休假津貼」欄金額及抽分表以藍色螢光筆註記之「非正常工作時間車次抽分」均屬非正常工作時間之給付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三卷第55頁、第56頁)。是關於原告陳文昌等8人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兩造合意以下列方式計算:【薪金+抽分(包含基本抽分6,600元、正常工作時間抽分、平日非正常工作時間之車次抽分)-平日非正常工作時間之車次抽分數額(即抽分表上以藍色螢光筆註記部分)+安全獎金+清潔獎金+節油獎金+伙食津貼】÷各該月份日數(如原告於該月份有病假、留職停薪、解僱等情即扣除病假日數及留職停薪、解僱後未上班日數)÷8(見本院三卷第55頁),則依原告陳文昌等8人如附表二至九所示加班情形,以上開方式計算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基準,依勞基法第24條、第39條規定,亦即每日工作超過
8小時以後者,前2小時應加給3分之1時薪,超過10小時以後者,應加給3分之2時薪,於例假、休假或特別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之標準,計算原告陳文昌等8人依法應得之平日、假日加班費,再扣除被告已給付屬平日、假日加班對價性質之薪津清冊上「加班費應稅」欄金額、「未休假津貼」欄金額及抽分表以藍色螢光筆註記之「非正常工作時間車次抽分」金額後,即可得出被告歷月短少給付原告陳文昌等8人之平日、假日加班費如附表十至所示(均計算至元以下2位4捨5入)。從而,被告短少給付原告陳文昌等8人之平日、假日加班費之總額即如附表所示(即就附表十至「總計」欄金額採元以下4捨5入認列),洵堪認定。至於被告就原告陳文昌96年4月、5月、7月、8月之加班費給付,並無短少,且有溢付情形(詳如附表十所示),惟該溢付部分應屬被告於各該月份給予之恩惠性給付,與其他月份短付加班費金額無涉,即無須自被告短付加班費金額中予以扣除,併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原告陳文昌等8人依勞基法第24條、第39條規定,請求被告分別給付平日、假日加班費差額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7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另原告黃良全、高進源、陳安三均無法舉證在職期間實際加班情形,渠等依勞基法第24條、第39條規定,請求被告分別給付平日、假日加班費差額270,802元、43,577元、481,487元,為無理由,亦應駁回。又原告陳文昌等8人勝訴部分,本院所命給付金額均未逾5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自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此部分雖經原告陳文昌等8人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惟其聲請不過促請法院職權發動,本院無庸就其聲請為准駁之裁判,併此敘明。又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附,應予駁回。
六、本件為判決基礎之事實及法律關係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與本院前揭判斷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綜上所述,本件原告陳文昌等8人之訴一部為有理由,一部為無理由,原告黃良全、高進源、陳安三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後段、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
5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祥
法官陳明呈法官林書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書記官史華齡附表一:原告請求平日、假日加班費情形
┌──┬───┬──────┬────┬────┬────┬─────────┬────────┬─────┬─────┐│編號│原告│計算期間│投保薪資│每月平均│平均每小│平日加班費│假日加班費│各期間之平│原告請求期││││││加班時數│時工資(│(依勞基法第24條規│(依勞基法第39條│日、假日加│間之平日、│││││││投保工資│定計算)│規定計算)│班費差額總│假日加班費│││││││×1/30│││額│差額總額│││││││×1/8,│││││││││││小數點後│││││││││││4捨5入)│││││├──┼───┼──────┼────┼────┼────┼─────────┼────────┼─────┼─────┤│1│杜得東│92年6月5日至│30,300元│120小時│126元│89,376元│17,911元│107,287元│507,247元││││93年2月28日││││【平均每小時工資│【每月2日、平均││││││共計8個月26││││126元×(40×1/3│每月工資30,300││││││日││││+40×2/3+40×1│元×1/30×2×(││││││││││)×(8+26/30)│8+26/30)=17,││││││││││=89,376元】│911元】│││││├──────┼────┼────┼────┼─────────┼────────┼─────┤││││93年3月1日至│31,800元│120小時│133元│138,320元│27,560元│165,880元│││││94年3月31日││││【平均每小時工資│(每月2日、平均││││││共計13個月││││133元×(40×1/3│每月工資31,800││││││││││+40×2/3+40×1│元×1/30×2×13││││││││││)×13=138,320元│=27,560元)││││││││││】││││││├──────┼────┼────┼────┼─────────┼────────┼─────┤││││94年4月1日至│42,000元│120小時│175元│176,400元│57,680元│234,080元│││││96年4月19日││││【平均每小時工資│【每月2日、平均││││││共計24個月18││││175元×(40×1/3│每月工資42,000││││││日││││+40×2/3+40×1│元×1/30×2×(││││││││││)×(20+18/30)│20+18/30)=57││││││││││=176,400元】│,680元】│││├──┼───┼──────┼────┼────┼────┼─────────┼────────┼─────┼─────┤│2│吳柏慶│92年6月5日至│33,300元│120小時│139元│109,717元│21,904元│131,621元│689,541元││││93年3月31日││││【平均每小時工資│【每月2日、平均││││││共計9個月26││││139元×(40×1/3│每月工資33,300││││││日││││+40×2/3+40×1│元×1/30×2×(││││││││││)×(9+26/30)│9+26/30)=21,││││││││││=109,717元】│904元】│││││├──────┼────┼────┼────┼─────────┼────────┼─────┤││││93年4月1日至│34,800元│120小時│145元│139,200元│27,840元│167,040元│││││94年3月31日││││【平均每小時工資│(每月2日、平均││││││共計12個月││││145元×(40×1/3│每月工資34,800││││││││││+40×2/3+40×1│元×1/30×2×12││││││││││)×12=139,200元│=27,840元)││││││││││】││││││├──────┼────┼────┼────┼─────────┼────────┼─────┤││││94年4月1日至│42,000元│120小時│175元│325,733元│65,147元│390,880元│││││96年3月8日共││││【平均每小時工資│(每月2日、平均││││││計23個月8日││││175元×(40×1/3│每月工資42,000││││││││││+40×2/3+40×1│元×1/30×2×(││││││││││)×(23+8/30)│23+8/30)=65,││││││││││=325,733元】│147元)│││├──┼───┼──────┼────┼────┼────┼─────────┼────────┼─────┼─────┤│3│蘇文俊│92年6月5日至│33,000元│120小時│139元│243,157元│48,544元│291,701元│772,691元││││94年3月31日││││【平均每小時工資│【每月2日、平均││││││共計21個月26││││139元×(40×1/3│每月工資33,300││││││日││││+40×2/3+40×1│元×1/30×2×(││││││││││)×(21+26/30)│21+26/30)=48││││││││││=243,157元】│,544元】│││││├──────┼────┼────┼────┼─────────┼────────┼─────┤││││94年4月1日至│40,100元│120小時│167元│400,800元│80,190元│480,990元│││││96年9月30日││││【平均每小時工資│(每月2日、平均││││││共計30個月││││167元×(40×1/3│每月工資40,100││││││││││+40×2/3+40×1│元×1/30×2×30││││││││││)×30=400,800元│=80,190元)││││││││││】││││├──┼───┼──────┼────┼────┼────┼─────────┼────────┼─────┼─────┤│4│楊富貴│92年6月5日至│30,300元│120小時│126元│89,376元│17,911元│107,287元│693,407元││││93年2月28日││││【平均每小時工資│【每月2日、平均││││││共計8個月26││││126元×(40×1/3│每月工資30,300││││││日││││+40×2/3+40×1│元×1/30×2×││││││││││)×(8+26/30)│(8+26/30)=17││││││││││=89,376元】│,911元】│││││├──────┼────┼────┼────┼─────────┼────────┼─────┤││││93年3月1日至│31,800元│120小時│133元│10,640元│2,120元│12,760元│││││93年3月31日││││【平均每小時工資│(每月2日、平均││││││共計1個月││││133元×(40×1/3│每月工資10,640││││││││││+40×2/3+40×1│元×1/30×2×1││││││││││)×1=10,640元】│=2,120元)│││││├──────┼────┼────┼────┼─────────┼────────┼─────┤││││93年4月1日至│33,300元│120小時│139元│133,440元│26,640元│160,080元│││││94年3月31日││││【平均每小時工資│(每月2日、平均││││││共計12個月││││139元×(40×1/3│每月工資33,300││││││││││+40×2/3+40×1│元×1/30×2×1││││││││││)×12=133,440│2=26,640元)││││││││││元】││││││├──────┼────┼────┼────┼─────────┼────────┼─────┤││││94年4月1日至│42,000元│120小時│175元│344,400元│68,880元│413,280元│││││96年4月19日││││【平均每小時工資│【每月2日、平均││││││共計24個月18││││175元×(40×1/3│每月工資42,000││││││日││││+40×2/3+40×1│元×1/30×2×││││││││││)×(24+18/30)│(24+18/30)=││││││││││=344,400元】│68,880元】│││├──┼───┼──────┼────┼────┼────┼─────────┼────────┼─────┼─────┤│5│洪火明│92年6月5日至│30,300元│120小時│126元│89,376元│17,911元│107,287元│669,262元││││93年2月28日││││【平均每小時工資│【每月2日、平均││││││共計8個月26││││126元×(40×1/3│每月工資30,300││││││日││││+40×2/3+40×1│元×1/30×2×(││││││││││)×(8+26/30)│8+26/30)=17,││││││││││=89,376元】│911元】│││││├──────┼────┼────┼────┼─────────┼────────┼─────┤││││93年3月1日至│31,800元│120小時│133元│138,320元│27,560元│165,800元│││││94年3月31日││││【平均每小時工資│(每月2日、平均││││││共計13個月││││133元×(40×1/3│每月工資31,800││││││││││+40×2/3+40×1│元×1/30×2×1││││││││││)×13=138,320元│3=27,560元)││││││││││】││││││├──────┼────┼────┼────┼─────────┼────────┼─────┤││││94年4月1日至│36,300元│120小時│151元│12,080元│2,420元│14,500元│││││94年4月30日││││【平均每小時工資│(每月2日、平均││││││共計1個月││││151元×(40×1/3│每月工資36,300││││││││││+40×2/3+40×1│元×1/30×2×1││││││││││)×1=12,080元│=2,420元)││││││││││】││││││├──────┼────┼────┼────┼─────────┼────────┼─────┤││││94年5月1日至│38,200元│120小時│159元│318,000元│63,675元│381,675元│││││96年4月30日││││【平均每小時工資│(每月2日、平均││││││共計25個月││││159元×(40×1/3│每月工資38,200││││││││││+40×2/3+40×1│元×1/30×2×││││││││││)×25=318,000元│25=63,675元)││││││││││】││││├──┼───┼──────┼────┼────┼────┼─────────┼────────┼─────┼─────┤│6│李宏盈│92年6月5日至│30,300元│120小時│126元│89,376元│17,911元│107,287元│713,327元││││93年2月28日││││【平均每小時工資│【每月2日、平均││││││共計8個月26││││126元×(40×1/3│每月工資30,300││││││日││││+40×2/3+40×1│元×1/30×2×(││││││││││)×(8+26/30)│8+26/30)=17,││││││││││=89,376元】│911元】││││││││││││││││├──────┼────┼────┼────┼─────────┼────────┼─────┤││││93年3月1日至│31,800元│120小時│133元│138,320元│27,560元│165,880元│││││94年3月31日││││【平均每小時工資│【每月2日、平均││││││共計13個月││││133元×(40×1/3│每月工資31,800││││││││││+40×2/3+40×1│元×1/30×2×││││││││││)×13=138,320元│13=27,560元】││││││││││】││││││├──────┼────┼────┼────┼─────────┼────────┼─────┤││││94年4月1日至│42,000元│120小時│175元│366,800元│73,360元│440,160元│││││96年6月6日共││││【平均每小時工資│【每月2日、平均││││││計26個月6日││││175元×(40×1/3│每月工資42,000││││││││││+40×2/3+40×1│元×1/30×2×(││││││││││)×(26+6/30)│26+6/30)=73,││││││││││=366,800元】│360元】│││├──┼───┼──────┼────┼────┼────┼─────────┼────────┼─────┼─────┤│7│陳文昌│92年6月5日至│30,300元│120小時│126元│89,376元│17,911元│107,287元│513,982元││││93年2月28日││││【平均每小時工資│【每月2日、平均││││││共計8個月26││││126元×(40×1/3│每月工資30,300││││││日││││+40×2/3+40×1│元×1/30×2×(││││││││││)×(8+26/30)│8+26/30)=17,││││││││││=89,376元】│911元】│││││├──────┼────┼────┼────┼─────────┼────────┼─────┤││││93年3月1日至│31,800元│120小時│133元│138,320元│27,560元│165,880元│││││94年3月31日││││【平均每小時工資│【每月2日、平均││││││共計13個月││││133元×(40×1/3│每月工資31,800││││││││││+40×2/3+40×1│元×1/30×2×1││││││││││)×13=138,320元│3=27,560元】││││││││││】││││││├──────┼────┼────┼────┼─────────┼────────┼─────┤││││94年4月1日至│42,000元│120小時│175元│28,000元│5,600元│33,600元│││││94年6月1日共││││【平均每小時工資│【每月2日、平均││││││計2個月││││175元×(40×1/3│每月工資42,000││││││││││+40×2/3+40×1│元×1/30×2×││││││││││)×2=28,000元│2=5,600元】│││││├──────┼────┼────┼────┼─────────┼────────┼─────┤││││94年8月14日│33,300元│120小時│139元│172,731元│34,484元│207,215元│││││至96年12月1││││【平均每小時工資│【每月2日、平均││││││日共計15個月││││139元×(40×1/3│每月工資33,300││││││16日││││+40×2/3+40×1│元×1/30×2×││││││││││)×(15+16/30)│(15+16/30)=││││││││││=172,731元】│34,484元】│││├──┼───┼──────┼────┼────┼────┼─────────┼────────┼─────┼─────┤│8│陳國欽│92年6月5日至│30,300元│120小時│126元│89,376元│17,911元│107,287元│1,025,125││││93年2月28日││││【平均每小時工資│【每月2日、平均││元││││共計8個月26││││126元×(40×1/3│每月工資30,300││││││日(註:原告││││+40×2/3+40×1│元×1/30×2×││││││記載之附表標││││)×(8+26/30)│(8+26/30)=││││││示92年6月1日││││=89,376元】│17,911元】││││││至93年2月28│││││││││││日)││││││││││├──────┼────┼────┼────┼─────────┼────────┼─────┤││││93年3月1日至│31,800元│120小時│133元│138,320元│27,560元│165,880元│││││94年3月31日││││【平均每小時工資│【每月2日、平均││││││共計13個月││││133元×(40×1/3│每月工資31,800││││││││││+40×2/3+40×1│元×1/30×2×││││││││││)×13=138,320元│13=27,560元】││││││││││】││││││├──────┼────┼────┼────┼─────────┼────────┼─────┤││││94年4月1日至│42,000元│120小時│175元│238,000元│285,600元│523,600元│││││95年8月31日││││【平均每小時工資│【每月2日、平均││││││共計17個月││││175元×(40×1/3│每月工資42,000││││││││││+40×2/3+40×1│元×1/30×2×││││││││││)×17=238,000元│17=285,600元││││││││││】││││││├──────┼────┼────┼────┼─────────┼────────┼─────┤││││95年9月1日至│43,900元│120小時│183元│190,320元│38,038元│228,358元│││││96年9月31日││││【平均每小時工資│【每月2日、平均││││││共計13個月││││183元×(40×1/3│每月工資43,900││││││││││+40×2/3+40×1│元×1/30×2×││││││││││)×13=190,320元│13=38,038元│││├──┼───┼──────┼────┼────┼────┼─────────┼────────┼─────┼─────┤│9│黃良全│92年6月5日至│33,300元│120小時│139元│225,736元│45,066元│270,802元│270,802元││││94年3月13日││││【平均每小時工資│【每月2日、平均││││││共計20個月9││││139元×(40×1/3│每月工資33,300││││││日││││+40×2/3+40×1│元×1/30×2×(││││││││││)×(20+9/30)│20+9/30)=45,││││││││││=225,736元】│066元】│││├──┼───┼──────┼────┼────┼────┼─────────┼────────┼─────┼─────┤│10│高進源│92年6月5日至│33,300元│120小時│139元│36,325元│7,252元│43,577元│43,577元││││92年9月12日││││【平均每小時工資│【每月2日、平均││││││共計3個月8日││││139元×(40×1/3│每月工資33,300││││││││││+40×2/3+40×1│元×1/30×2×(││││││││││)×(3+8/30)=│3+8/30)=7,2││││││││││36,325元】│52元】│││├──┼───┼──────┼────┼────┼────┼─────────┼────────┼─────┼─────┤│11│陳安三│92年6月5日至│30,300元│120小時│126元│89,376元│17,911元│107,287元│481,487元││││93年2月28日││││【平均每小時工資│【每月2日、平均││││││共計8個月26││││126元×(40×1/3│每月工資30,300││││││日││││+40×2/3+40×1│元×1/30×2×││││││││││)×(8+26/30)│(8+26/30)=││││││││││=89,376元】│17,911元】│││││├──────┼────┼────┼────┼─────────┼────────┼─────┤││││93年3月1日至│31,800元│120小時│133元│138,320元│27,560元│165,880元│││││94年3月31日││││【平均每小時工資│【每月2日、平均││││││共計13個月││││133元×(40×1/3│每月工資31,800││││││││││+40×2/3+40×1│元×1/30×2×││││││││││)×13=138,320元│13=27,560元】││││││││││】││││││├──────┼────┼────┼────┼─────────┼────────┼─────┤││││94年4月1日至│42,000元│120小時│175元│173,600元│34,720元│208,320元│││││95年4月12日││││【平均每小時工資│【每月2日、平均││││││共計12個月12││││175元×(40×1/3│每月工資42,000││││││日││││+40×2/3+40×1│元×1/30×2×││││││││││)×(12+12/30)│(12+12/30)=││││││││││=173,600元】│34,720元│││└──┴───┴──────┴────┴────┴────┴─────────┴────────┴─────┴─────┘附表二:原告陳文昌加班情形┌───┬────────────────┬─────┬─────┬────┬─────────────┐│時間│平日每日加班時數│平日加班每│平日加班每│假日加班│被告應給付加班費d(a*1.33││(年/││日未逾2小│日逾2小時│之時數c│*每小時工資+b*1.67*每小││月)││時之時數a│之時數b││時工資+c*2*每小時工資)│├───┼────────────────┼─────┼─────┼────┼─────────────┤│95/12│8日2小時、9日1小時、11日2小│││││││時、13日1小時、15日1小時、16日│││││││1小時、18日1小時、19日1小時、│20.5│6│0│3,954.07│││21日2.5小時、22日0.5小時、23日│││││││2小時、25日1.5小時、26日0.5小│││││││時、29日5.5小時、31日4小時│││││├───┼────────────────┼─────┼─────┼────┼─────────────┤│96/1│6日2小時、8日4小時、10日0.5│││││││小時、11日7.5小時、12日3.5小時│11.5│10│44│17,651.26│││、13日1小時、27日3小時│││││├───┼────────────────┼─────┼─────┼────┼─────────────┤│96/2│3日4小時、7日4.5小時、9日│││││││4.5小時、10日3小時、11日5小時│20│16.5│12│8,493.1│││、12日4.5小時、15日2小時、16日│││││││5小時、26日2小時、27日2小時│││││├───┼────────────────┼─────┼─────┼────┼─────────────┤│96/3│1日6小時、2日3.5小時、6日│││││││10.5小時、10日3小時、13日2.5小│││││││時、14日8小時、15日2小時、16日│24│37│20│17,235.22│││2.5小時、19日13小時、21日4小時│││││││、22日3小時、31日3小時│││││├───┼────────────────┼─────┼─────┼────┼─────────────┤│96/4│2日2小時、10日6小時、13日4.5│││││││小時、14日6小時、17日2小時、28│10.5│10.5│24│10,970.2│││日0.5小時│││││├───┼────────────────┼─────┼─────┼────┼─────────────┤│96/5│4日4小時、7日4.5小時、8日2│││││││小時、9日4小時、11日5小時、12│17│12.5│16│9,742.85│││日3小時、24日1小時、25日4小時│││││││、29日2小時│││││├───┼────────────────┼─────┼─────┼────┼─────────────┤│96/6│1日0.5小時、2日1.5小時、4日│││││││0.5小時、5日2小時、6日5小時│││││││、9日2小時、16日2小時、20日│24.5│12.5│0│5,720.23│││4.5小時、21日4.5小時、23日1小│││││││時、24日2.5小時、25日2小時、27│││││││日1小時、29日4小時、30日4小時│││││├───┼────────────────┼─────┼─────┼────┼─────────────┤│96/7│2日4.5小時、3日2小時、7日│││││││1.5小時、9日2小時、10日4小時│││││││、13日2小時、14日2.5小時、19日│20│7.5│0│4,453.99│││1.5小時、27日1小時、30日2小時│││││││、31日4.5小時│││││├───┼────────────────┼─────┼─────┼────┼─────────────┤│96/8│6日2小時、7日2小時、17日2小│││││││時、22日2小時、23日2小時、25日│16│6│0│2,818.25│││3.5小時、29日6.5小時、30日2小│││││││時│││││├───┼────────────────┼─────┼─────┼────┼─────────────┤│96/9│1日2小時、4日1小時、5日3小│││││││時、6日3.5時、7日2小時、8日│││││││1小時、10日3小時、11日2小時、│29│17│0│7,542.37│││12日3小時、17日6小時、18日1小│││││││時、20日4.5小時、21日2小時、22│││││││日8小時、24日2小時、26日2小時│││││├───┼────────────────┴─────┴─────┴────┴─────────────┤│備註│96年10月、11月未上班,96年11月30日經被告資遣離職,並補發96年10月、11月薪資各17,280元。│└───┴───────────────────────────────────────────────┘附表三:原告陳國欽加班情形┌───┬────────────────┬─────┬─────┬────┬─────────────┐│時間│平日每日加班時數│平日加班每│平日加班每│假日加班│被告應給付加班費d(a*1.33││(年/││日未逾2小│日逾2小時│之時數c│*每小時工資+b*1.67*每小││月)││時之時數a│之時數b││時工資+c*2*每小時工資)│├───┼────────────────┼─────┼─────┼────┼─────────────┤│95/12│4日2小時、9日1小時、11日1小│││││││時、13日2小時、15日2小時、21日│17│2│0│2,844.12│││2小時、22日4小時、23日2小時、│││││││26日1小時、29日2小時│││││├───┼────────────────┼─────┼─────┼────┼─────────────┤│96/1│4日1小時、6日4小時、8日5小│││││││時、11日9.5小時、12日5.5小時、│││││││13日3.5小時、15日8.5小時、17日│││││││1小時、19日2小時、20日4小時、│27│30│0│8,642.29│││22日1小時、23日1小時、27日2小│││││││時、29日4小時、30日1小時、31日│││││││4小時│││││├───┼────────────────┼─────┼─────┼────┼─────────────┤│96/2│3日6.5小時、5日2小時、6日2│││││││小時、8日2小時、9日4小時、10│││││││日2小時、11日2小時、14日3小時│21│8│4│4,918.16│││、15日1小時、16日2小時、28日│││││││2.5小時│││││├───┼────────────────┼─────┼─────┼────┼─────────────┤│96/3│5日1小時、6日10小時、8日4小│││││││時、9日2小時、13日1小時、14日│││││││5小時、15日2小時、16日1小時、│27│22.5│0│7,587.33│││19日2小時、20日3小時、21日5小│││││││時、23日4.5小時、28日2小時、29│││││││日4小時、31日3小時│││││├───┼────────────────┼─────┼─────┼────┼─────────────┤│96/4│2日1小時、3日1小時、6日8小│││││││時、7日3小時、9日0.5小時、10│││││││日3.5小時、11日3.5小時、12日│││││││0.5小時、13日2小時、14日3小時│30.5│18.83│12│10,525.7│││、16日2小時、17日3.5小時、19│││││││日2.5小時、21日2.5小時、24日1│││││││小時、26日2小時、27日3.33小時│││││││、28日0.5小時、30日6小時│││││├───┼────────────────┼─────┼─────┼────┼─────────────┤│96/5│1日2小時、2日3小時、5日3小│││││││時、7日1.5小時、8日3小時、9│││││││日4小時、11日2小時、15日5.5小│27.5│24.5│0│8,785.04│││時、16日3小時、17日3小時、18日│││││││7小時、25日4小時、26日3.5小時│││││││、31日7.5小時│││││├───┼────────────────┼─────┼─────┼────┼─────────────┤│96/6│1日0.5小時、5日5小時、9日3│││││││小時、11日0.5小時、14日1小時、│││││││16日5.5小時、21日7小時、22日3│19│16│0│5,443.87│││小時、23日1小時、25日4.5小時、│││││││29日2小時、30日2小時│││││├───┼────────────────┼─────┼─────┼────┼─────────────┤│96/7│2日4小時、5日4.5小時、6日2│││││││小時、7日5小時、9日2小時、10│││││││日4小時、13日2小時、16日0.5小│21│9.5│0│4,421.98│││時、17日1小時、20日2小時、26日│││││││1.5小時、27日1小時、30日1小時│││││├───┼────────────────┼─────┼─────┼────┼─────────────┤│96/8│6日1小時、7日1小時、17日2小│││││││時、24日1小時、25日2小時、30日│10│0│0│1,202.32│││1小時、31日2小時│││││├───┼────────────────┼─────┼─────┼────┼─────────────┤│96/9│3日2小時、5日3小時、7日2小│││││││時、10日1小時、11日3小時、15日│17│12.5│0│4,586.8│││7.5小時、17日7小時、21日2小時│││││││、24日2小時│││││├───┼────────────────┴─────┴─────┴────┴─────────────┤│備註│96年10月、11月未上班,96年11月30日經被告資遣離職,並補發96年10月、11月薪資各17,280元。│└───┴───────────────────────────────────────────────┘附表四:原告楊富貴加班情形┌───┬────────────────┬─────┬─────┬────┬─────────────┐│時間│平日每日加班時數│平日加班每│平日加班每│假日加班│被告應給付加班費d(a*1.33││(年/││日未逾2小│日逾2小時│之時數c│*每小時工資+b*1.67*每小││月)││時之時數a│之時數b││時工資+c*2*每小時工資)│├───┼────────────────┼─────┼─────┼────┼─────────────┤│95/12│4日2小時、5日1小時、8日2小│││││││時、9日1小時、13日2小時、15日│││││││2小時、20日0.5小時、21日1.5小│17│0│0│2,478.06│││時、22日2小時、23日1小時、25日│││││││2小時│││││├───┼────────────────┼─────┼─────┼────┼─────────────┤│96/1│6日4小時、8日1小時、10日4小│││││││時、11日7.5小時、12日2小時、13│││││││日4小時、17日8小時、20日7小時│22│26.5│0│7,433.1│││、23日3小時、24日2小時、29日5│││││││小時、30日1小時│││││├───┼────────────────┼─────┼─────┼────┼─────────────┤│96/2│1日2小時、3日9.5小時、6日6│││││││小時、8日3小時、10日2小時、11│││││││日4小時、12日4小時、14日5小時│22│27.5│0│7,668.12│││、15日2小時、16日5小時、27日7│││││││小時│││││├───┼────────────────┼─────┼─────┼────┼─────────────┤│96/3│1日6小時、5日6小時、7日3小│││││││時、10日3小時、14日3小時、15日│││││││1.5小時、16日3小時、19日2小時│25.5│18.5│8│9,158.2│││、23日4小時、24日3小時、27日2│││││││小時、28日5小時、31日2.5小時│││││├───┼────────────────┼─────┼─────┼────┼─────────────┤│96/4│2日3小時、3日7小時、6日3小│││││││時、7日4小時、10日4.5小時、11│││││││日7.5小時、12日2小時、14日2小│30│26│12│12,820.44│││時、16日5小時、18日2小時、20日│││││││3小時、23日4小時、24日3小時、│││││││28日2小時、30日4小時│││││├───┼────────────────┼─────┼─────┼────┼─────────────┤│96/5│1日2小時、4日2小時、5日4小│││││││時、7日5.5小時、8日2小時、9│││││││日3小時、11日2小時、12日3小時│30│23│0│8,847.46│││、15日3.5小時、16日4小時、18日│││││││7小時、25日3.5小時、26日3小時│││││││、28日2小時、31日6.5小時│││││├───┼────────────────┼─────┼─────┼────┼─────────────┤│96/6│1日2小時、4日1小時、5日3小│││││││時、6日4.5小時、8日1.5小時、│││││││13日2.5小時、14日1小時、16日│23│7.5│0│4,605.12│││3.5小時、20日2小時、23日0.5小│││││││時、25日2小時、28日1小時、29│││││││日4小時、30日2小時│││││├───┼────────────────┼─────┼─────┼────┼─────────────┤│96/7│2日4.5小時、7日6小時、9日4│││││││小時、16日0.5小時、25日2小時、│13.5│10│0│3,750.02│││27日1小時、30日3小時、31日2.5│││││││小時│││││├───┼────────────────┼─────┼─────┼────┼─────────────┤│96/8│4日2小時、7日1小時、25日5小│9│7.5│0│2,256.97│││時、29日6.5小時、30日2小時│││││├───┼────────────────┼─────┼─────┼────┼─────────────┤│96/9│1日2小時、3日4小時、5日0.5│││││││小時、10日2小時、11日2小時、12│18.5│6│0│3,870.04│││日2小時、15日3小時、17日4小時│││││││、20日3小時、24日2小時│││││├───┼────────────────┴─────┴─────┴────┴─────────────┤│備註│96年10月、11月未上班,96年11月30日經被告資遣離職,並補發96年10月、11月薪資各17,280元。│└───┴───────────────────────────────────────────────┘附表五:原告蘇文俊加班情形┌───┬────────────────┬─────┬─────┬────┬─────────────┐│時間│平日每日加班時數│平日加班每│平日加班每│假日加班│被告應給付加班費d(a*1.33││(年/││日未逾2小│日逾2小時│之時數c│*每小時工資+b*1.67*每小││月)││時之時數a│之時數b││時工資+c*2*每小時工資)│├───┼────────────────┼─────┼─────┼────┼─────────────┤│95/11│2日2小時、3日2.5小時、5日1│││││││小時、8日1小時、11日1小時、12│││││││日4小時、17日3小時、20日5小時│17│6.5│0│3,863.87│││、22日1小時、24日2小時、29日1│││││││小時│││││├───┼────────────────┼─────┼─────┼────┼─────────────┤│95/12│2日3小時、4日2小時、6日2.83│││││││小時、13日1小時、15日1小時、18│││││││日4小時、20日3小時、21日2小時│20│6.83│8││││、22日3小時、25日3小時、28日2││││6,443.47│││小時│││││├───┼────────────────┼─────┼─────┼────┼─────────────┤│96/1│3日2小時、5日9小時、7日2小│││││││時、8日4小時、11日11小時、13日│││││││8小時、15日3小時、16日1小時、│23│25.5│24│13,704.89│││18日1小時、19日2小時、21日1小│││││││時、24日2.5小時、27日2小時│││││├───┼────────────────┼─────┼─────┼────┼─────────────┤│96/2│5日1小時、6日3小時、7日3小│││││││時、8日2小時、14日2小時、15日│14│2│0│2,387.27│││2小時、16日1小時、27日1小時、│││││││28日1小時│││││├───┼────────────────┼─────┼─────┼────┼─────────────┤│96/3│3日2小時、6日2小時、7日2小│││││││時、16日8小時、19日1小時、20日│││││││1小時、21日3小時、22日1小時、│27│18.5│16│10,651.18│││24日4小時、26日7小時、27日2小│││││││時、28日2小時、29日3小時、30日│││││││2小時、31日5.5小時│││││├───┼────────────────┼─────┼─────┼────┼─────────────┤│96/4│7日3小時、9日7小時、10日5小│││││││時、11日3小時、12日2小時、16日│││││││2小時、19日2小時、21日1小時、│22│12│8│6,949.23│││23日1小時、25日3小時、28日3小│││││││時、30日2小時│││││├───┼────────────────┼─────┼─────┼────┼─────────────┤│96/5│1日2.5小時、3日2小時、4日2│││││││小時、8日1小時、12日2小時、15│14│0.5│0│1,694.14│││日1小時、22日1小時、24日1小時│││││││、25日2小時│││││├───┼────────────────┼─────┼─────┼────┼─────────────┤│96/6│16日1小時、22日5小時、23日2小│││││││時、28日3小時、29日3小時、30日│11│5│0│2,369.14│││2小時│││││├───┼────────────────┼─────┼─────┼────┼─────────────┤│96/7│4日1小時、5日1小時、6日2小│││││││時、10日1小時、12日4小時、13日│││││││3.5小時、16日1小時、17日1小時│22│9.5│0│3,776.08│││、20日2小時、24日1小時、25日2│││││││小時、26日6小時、27日4小時、28│││││││日1小時、30日1小時│││││├───┼────────────────┼─────┼─────┼────┼─────────────┤│96/8│3日4小時、4日1小時、6日2小│││││││時、7日2小時、17日1小時、22日│15│2│0│2,055.11│││2小時、25日2小時、28日1小時、│││││││29日2小時│││││├───┼────────────────┼─────┼─────┼────┼─────────────┤│96/9│3日2小時、4日2小時、6日2小│││││││時、7日3小時、8日1小時、10日│17│3│0│2,775.25│││2小時、15日1小時、20日1小時、│││││││21日4小時、26日2小時│││││├───┼────────────────┴─────┴─────┴────┴─────────────┤│備註│96年10月、11月未上班,96年11月30日經被告資遣離職,並補發96年10月、11月薪資各17,280元。│└───┴───────────────────────────────────────────────┘附表六:原告洪火明加班情形┌───┬────────────────┬─────┬─────┬────┬─────────────┐│時間│平日每日加班時數│平日加班每│平日加班每│假日加班│被告應給付加班費d(a*1.33││(年/││日未逾2小│日逾2小時│之時數c│*每小時工資+b*1.67*每小││月)││時之時數a│之時數b││時工資+c*2*每小時工資)│├───┼────────────────┼─────┼─────┼────┼─────────────┤│95/12│4日4小時、9日2小時、13日2小│││││││時、16日2小時、21日6小時、22日│15│8│0│3,367.97│││4小時、23日2小時、30日1小時│││││├───┼────────────────┼─────┼─────┼────┼─────────────┤│96/1│6日4小時、8日3小時、9日1小│││││││時、11日8小時、12日2小時、13日│││││││1小時、15日8.5小時、17日8小時│26.5│32│0│9,331.44│││、19日1小時、20日6小時、21日│││││││2.5小時、22日6小時、23日3小時│││││││、29日3小時、30日1.5小時│││││├───┼────────────────┼─────┼─────┼────┼─────────────┤│96/2│1日1小時、2日4小時、3日7小│││││││時、7日2小時、8日3小時、9日│││││││2小時、10日2.5小時、11日2小時│25│18.5│0│6,931.51│││、12日8小時、14日3小時、15日4│││││││小時、16日2小時、26日3小時│││││├───┼────────────────┼─────┼─────┼────┼─────────────┤│96/3│1日6小時、3日1小時、5日6小│││││││時、6日12小時、9日4小時、10日│││││││3小時、13日5小時、14日3小時、│││││││15日1小時、19日10小時、22日3小│32│46.5│16│18,163.81│││時、23日3小時、27日8.5小時、28│││││││日2小時、29日6小時、30日3小時│││││││、31日2小時│││││├───┼────────────────┼─────┼─────┼────┼─────────────┤│96/4│6日4小時、7日2小時、10日4.5│││││││小時、11日11小時、14日4小時、16│18│21.5│0│6,314.85│││日3小時、17日2小時、18日5.5小│││││││時、20日3.5小時│││││├───┼────────────────┴─────┴─────┴────┴─────────────┤│備註│96年5月起留職停薪而未上班,迄至96年11月30日經被告資遣離職,並補發96年10月、11月薪資各17,280元│││。│└───┴───────────────────────────────────────────────┘附表七:原告吳柏慶加班情形┌───┬────────────────┬─────┬─────┬────┬─────────────┐│時間│平日每日加班時數│平日加班每│平日加班每│假日加班│被告應給付加班費d(a*1.33││(年/││日未逾2小│日逾2小時│之時數c│*每小時工資+b*1.67*每小││月)││時之時數a│之時數b││時工資+c*2*每小時工資)│├───┼────────────────┼─────┼─────┼────┼─────────────┤│95/11│1日3小時、2日3小時、6日1小│││││││時、7日2小時、8日5小時、10日│││││││1小時、11日3小時、13日3小時、│23│11│0│5,352.79│││20日3小時、22日1小時、25日2小│││││││時、28日4小時、29日3小時│││││├───┼────────────────┼─────┼─────┼────┼─────────────┤│95/12│1日0.5小時、4日1小時、7日1│4.5│0│0│750.94│││小時、8日2小時│││││├───┼────────────────┴─────┴─────┴────┴─────────────┤│備註│96年1月至3月未出車,96年4月起留職停薪而未上班,迄至96年11月30日經被告資遣離職,並補發96年10│││月、11月薪資各17,280元。││││└───┴───────────────────────────────────────────────┘附表八:原告李宏盈加班情形┌───┬────────────────┬─────┬─────┬────┬─────────────┐│時間│平日每日加班時數│平日加班每│平日加班每│假日加班│被告應給付加班費d(a*1.33││(年/││日未逾2小│日逾2小時│之時數c│*每小時工資+b*1.67*每小││月)││時之時數a│之時數b││時工資+c*2*每小時工資)│├───┼────────────────┼─────┼─────┼────┼─────────────┤│95/12│9日3小時、12日1小時、13日1小│││││││時、15日1小時、16日0.5小時、21│12.5│1.5│8││││日2小時、23日2.5小時、26日2小││││3,941.59│││時、31日1小時│││││├───┼────────────────┼─────┼─────┼────┼─────────────┤│96/1│3日1小時、4日1小時、6日5小│││││││時、8日3.5小時、11日14.5小時、│││││││12日1小時、16日0.5小時、17日8│25.5│37.5│0│10,245.79│││小時、22日6.67小時、23日5小時、│││││││24日8小時、26日2小時、27日2小│││││││時、29日2.83小時、31日2小時│││││├───┼────────────────┼─────┼─────┼────┼─────────────┤│96/2│2日4小時、3日2.5小時、5日1│││││││時、6日6小時、8日2小時、9日│││││││5.5小時、10日4小時、11日7小時│25│23│0│7,418.96│││、12日4小時、14日2小時、16日2│││││││小時、26日2小時、27日6小時│││││├───┼────────────────┼─────┼─────┼────┼─────────────┤│96/3│2日2小時、3日2小時、5日1小│││││││時、6日8小時、7日0.83小時、8│││││││日2小時、14日4小時、15日2小時│││││││、16日1小時、19日3小時、20日3│30.83│17.5│12│10,546.1│││小時、22日2小時、24日3小時、27│││││││日2小時、28日7.5小時、29日2小│││││││時、31日3小時│││││├───┼────────────────┼─────┼─────┼────┼─────────────┤│96/4│2日9小時、3日5小時、6日10小│││││││時、7日5小時、9日4.5小時、10│││││││日4.5小時、11日8.5小時、12日│││││││0.5小時、15日1小時、17日2小時│33.5│56.17│16│18,497.57│││、18日9小時、19日2小時、21日4│││││││小時、23日4小時、24日6.67小時│││││││、27日4.5小時、28日7.5小時、30│││││││日2小時│││││├───┼────────────────┼─────┼─────┼────┼─────────────┤│96/5│2日5小時、5日4小時、7日5.5│││││││小時、8日4小時、9日5小時、11│││││││日2小時、15日2小時、16日7小時│26│28│0│8,345.49│││、18日6.5小時、22日1小時、25日│││││││6小時、26日3小時、28日1小時、│││││││31日2小時│││││├───┼────────────────┴─────┴─────┴────┴─────────────┤│備註│96年6月1日自行離職。│└───┴───────────────────────────────────────────────┘附表九:原告杜得東加班情形┌───┬────────────────┬─────┬─────┬────┬─────────────┐│時間│平日每日加班時數│平日加班每│平日加班每│假日加班│被告應給付加班費d(a*1.33││(年/││日未逾2小│日逾2小時│之時數c│*每小時工資+b*1.67*每小││月)││時之時數a│之時數b││時工資+c*2*每小時工資)│├───┼────────────────┼─────┼─────┼────┼─────────────┤│95/12│2日2小時、8日1.5小時、9日1│││││││小時、11日3小時、13日1.5小時、│││││││14日2小時、16日4小時、21日2.5│26│10│32││││小時、22日2小時、26日2小時、28││││13,920.57│││日3小時、29日2.5小時、30日2小│││││││時、31日7小時│││││├───┼────────────────┼─────┼─────┼────┼─────────────┤│96/1│2日2小時、4日1小時、5日1.5│││││││小時、6日2小時、7日5.5小時、│││││││8日1.5小時、10日3小時、11日10│30.5│16│20│12,075.89│││小時、13日4小時、15日2小時、16│││││││日1小時、17日2小時、22日1小時│││││││、23日0.5小時、25日3小時、27日│││││││2.5小時、28日2小時、30日2小時│││││├───┼────────────────┼─────┼─────┼────┼─────────────┤│96/2│1日1小時、3日2.5小時、5日1│││││││小時、6日1小時、7日3小時、13│14│4.5│0│2,692.17│││日4小時、14日3小時、15日2小時│││││││、16日1小時│││││├───┼────────────────┼─────┼─────┼────┼─────────────┤│96/3│1日1小時、3日3小時、5日5.5│││││││小時、6日1小時、7日2小時、21│21│6.5│0│3,578.5│││日1小時、22日3小時、24日2小時│││││││、26日2小時、27日2小時、28日1│││││││小時、29日1小時、30日3小時│││││├───┼────────────────┼─────┼─────┼────┼─────────────┤│96/4│3日1小時、7日1小時、8日2.5│4│0.5│0│486.86│││小時│││││├───┼────────────────┴─────┴─────┴────┴─────────────┤│備註│96年4月17日經解僱。│└───┴───────────────────────────────────────────────┘附表十:原告陳文昌┌───┬───┬────┬────┬────┬────┬────┬────┬───────┬─────┬─────┬──────┬────┬─────┐│時間│薪金│抽分│非正常工│安全獎金│清潔獎金│節油獎金│伙食津貼│平日每小時工資│薪津清單出│以H為基準│加班費應稅欄│未休假津│被告應給付││(年/│A│B│作時間之│D│E│F│G│額H(A+B-C+D+│處/抽分表│,依勞基法│金額J(即抽│貼K│加班費差額││月)│││車次抽分│││││E+F+G)÷該│出處│第24、39│分表標示粉紅│(即抽分│L│││││C(抽分│││││月日數(如於該││條計算該月│色螢光筆部分│表上「列│(I-C-J-K│││││表上標示│││││月份有病假、留││應給付平日│)【+非正常│勤」欄位│)│││││藍色螢光│││││職停薪、解僱等││及假日加班│工作時間廠外│金額,為││││││筆部分)│││││情即扣除病假日││費金額(即│工地待工超時│假日加班│││││││││││數及留職停薪、││附表二d所│給(即抽分表│給付)│││││││││││解僱後未上班日││示金額)I│標示綠色螢光││││││││││││數)÷8│││筆部分)】│││├───┼───┼────┼────┼────┼────┼────┼────┼───────┼─────┼─────┼──────┼────┼─────┤│95/12│4,500│18,215│1,505│1,800│1,000│1,090│1,200│106.05│一卷第266│3,954.07│1,395│0│1,054.07│││││││││││頁/二卷第│││││││││││││││221頁│││││├───┼───┼────┼────┼────┼────┼────┼────┼───────┼─────┼─────┼──────┼────┼─────┤│96/1│4,500│28,260│1,510│1,800│1,000│1,230│1,200│147.10│一卷第271│17,651.26│8,515│5,099│2,527.26│││││││││││頁/二卷第│││││││││││││││220頁│││││├───┼───┼────┼────┼────┼────┼────┼────┼───────┼─────┼─────┼──────┼────┼─────┤│96/2│4,500│16,985│2,165│1,800│1,000│1,230│1,200│109.6│一卷第275│8,565.79│2,292│1,391│2,717.79│││││││││││頁/二卷第│││││││││││││││219頁│││││├───┼───┼────┼────┼────┼────┼────┼────┼───────┼─────┼─────┼──────┼────┼─────┤│96/3│4,500│25,967│3,690│1,800│1,000│1,190│1,200│128.90│一卷第282│17,235.22│7,456│2,318│3,771.22│││││││││││頁/二卷第│││││││││││││││218頁│││││├───┼───┼────┼────┼────┼────┼────┼────┼───────┼─────┼─────┼──────┼────┼─────┤│96/4│4,500│24,548│930│1,800│1,000│1,000│1,200│137.99│一卷第287│10,970.2│10,303│2,781│-3,043.8│││││││││││頁/二卷第│││││││││││││││217頁│││││├───┼───┼────┼────┼────┼────┼────┼────┼───────┼─────┼─────┼──────┼────┼─────┤│96/5│4,500│23,589│1,440│1,800│1,000│1,360│1,200│129.07│一卷第292│9,742.85│7,213│1,854│-764.15│││││││││││頁/二卷第│││││││││││││││216頁│││││├───┼───┼────┼────┼────┼────┼────┼────┼───────┼─────┼─────┼──────┼────┼─────┤│96/6│4,500│17,435│1,535│1,800│1,000│1,280│1,200│107│一卷第297│5,720.23│2,040│0│2,145.23│││││││││││頁/二卷第│││││││││││││││215頁│││││├───┼───┼────┼────┼────┼────┼────┼────┼───────┼─────┼─────┼──────┼────┼─────┤│96/7│4,500│19,638│1,135│1,800│1,000│1,230│1,200│113.84│一卷第302│4,453.99│3,587│0│-268.01│││││││││││頁/二卷第│││││││││││││││214頁│││││├───┼───┼────┼────┼────┼────┼────┼────┼───────┼─────┼─────┼──────┼────┼─────┤│96/8│4,500│13,585│1,115│1,800│1,000│1,360│1,200│90.04│一卷第307│2,818.25│2,740│0│-1,036.75│││││││││││頁/二卷第│││││││││││││││213頁│││││├───┼───┼────┼────┼────┼────┼────┼────┼───────┼─────┼─────┼──────┼────┼─────┤│96/9│4,500│18,994│1,820│1,800│1,000│1,360│1,200│112.64│一卷第311│7,542.37│3,358│0│2,364.37│││││││││││頁/二卷第│││││││││││││││212頁│││││├───┼───┼────┼────┼────┼────┼────┼────┼───────┼─────┼─────┼──────┼────┼─────┤│總計│││││││││││││1,457.94│││││││││││││││(負數部分│││││││││││││││不計入)│└───┴───┴────┴────┴────┴────┴────┴────┴───────┴─────┴─────┴──────┴────┴─────┘附表:原告陳國欽┌───┬───┬────┬────┬────┬────┬────┬────┬───────┬─────┬─────┬──────┬────┬─────┐│時間│薪金│抽分│非正常工│安全獎金│清潔獎金│節油獎金│伙食津貼│平日每小時工資│薪津清單出│以H為基準│加班費應稅欄│未休假津│被告應給付││(年/│A│B│作時間之│D│E│F│G│額H(A+B-C+D+│處/抽分表│,依勞基法│金額J(即抽│貼K│加班費差額││月)│││車次抽分│││││E+F+G)÷該│出處│第24、39│分表標示粉紅│(即抽分│L│││││C(抽分│││││月日數(如於該││條計算該月│色螢光筆部分│表上「列│(I-C-J-K│││││表上標示│││││月份有病假、留││應給付平日│)【+非正常│勤」欄位│)│││││藍色螢光│││││職停薪、解僱等││及假日加班│工作時間廠外│金額,為││││││筆部分)│││││情即扣除病假日││費金額(即│工地待工超時│假日加班│││││││││││數及留職停薪、││附表三d所│給(即抽分表│給付)│││││││││││解僱後未上班日││示金額)I│標示綠色螢光││││││││││││數)÷8│││筆部分)】│││├───┼───┼────┼────┼────┼────┼────┼────┼───────┼─────┼─────┼──────┼────┼─────┤│95/12│5,000│18,345│1,255│1,800│1,000│1,090│1,200│109.60│一卷第266│2,844.12│915│0│674.12│││││││││││頁/二卷第│││││││││││││││231頁│││││├───┼───┼────┼────┼────┼────┼────┼────┼───────┼─────┼─────┼──────┼────┼─────┤│96/1│5,100│17,665│2,935│1,800│1,000│1,090│1,200│100.48│一卷第271│8,642.29│2,795│0│2,912.29│││││││││││頁/二卷第│││││││││││││││230頁│││││├───┼───┼────┼────┼────┼────┼────┼────┼───────┼─────┼─────┼──────┼────┼─────┤│96/2│5,100│13,545│1,525│1,800│1,000│1,230│1,200│99.78│一卷第275│4,918.16│1,330│484│1,579.16│││││││││││頁/二卷第│││││││││││││││229頁│││││├───┼───┼────┼────┼────┼────┼────┼────┼───────┼─────┼─────┼──────┼────┼─────┤│96/3│5,100│17,350│2,175│1,800│1,000│1,330│1,200│103.25│一卷第282│7,587.33│2,235│0│3,177.33│││││││││││頁/二卷第│││││││││││││││228頁│││││├───┼───┼────┼────┼────┼────┼────┼────┼───────┼─────┼─────┼──────┼────┼─────┤│96/4│5,100│18,985│2,865│1,800│1,000│1,090│1,200│109.63│一卷第287│10,525.7│2,325│1,451│3,884.7│││││││││││頁/二卷第│││││││││││││││227頁│││││├───┼───┼────┼────┼────┼────┼────┼────┼───────┼─────┼─────┼──────┼────┼─────┤│96/5│5,100│20,475│2,650│1,800│1,000│1,190│1,200│113.37│一卷第292│8,785.04│2,210│0│3925.04│││││││││││頁/二卷第│││││││││││││││226頁│││││├───┼───┼────┼────┼────┼────┼────┼────┼───────┼─────┼─────┼──────┼────┼─────┤│96/6│5,100│16,255│1,455│1,800│1,000│1,230│1,200│104.71│一卷第297│5,443.87│1,550│0│2,438.87│││││││││││頁/二卷第│││││││││││││││225頁│││││├───┼───┼────┼────┼────┼────┼────┼────┼───────┼─────┼─────┼──────┼────┼─────┤│96/7│5,100│16,550│1,610│1,800│1,000│1,000│1,200│100.97│一卷第302│4,421.98│1,225│0│1,586.98│││││││││││頁/二卷第│││││││││││││││224頁│││││├───┼───┼────┼────┼────┼────┼────┼────┼───────┼─────┼─────┼──────┼────┼─────┤│96/8│5,100│12,900│580│1,800│1,000│1,00│1,200│90.40│一卷第307│1,202.32│460│0│162.32│││││││││││頁/二卷第│││││││││││││││223頁│││││├───┼───┼────┼────┼────┼────┼────┼────┼───────┼─────┼─────┼──────┼────┼─────┤│96/9│5,100│16,395│1,410│1,800│1,000│1,230│1,200│105.48│一卷第311│4,586.8│1,290│0│1,886.8│││││││││││頁/二卷第│││││││││││││││222頁││││││││││││││││││││├───┼───┼────┼────┼────┼────┼────┼────┼───────┼─────┼─────┼──────┼────┼─────┤│總計│││││││││││││22,227.61│└───┴───┴────┴────┴────┴────┴────┴────┴───────┴─────┴─────┴──────┴────┴─────┘附表:原告楊富貴┌───┬───┬────┬────┬────┬────┬────┬────┬───────┬─────┬─────┬──────┬────┬─────┐│時間│薪金│抽分│非正常工│安全獎金│清潔獎金│節油獎金│伙食津貼│平日每小時工資│薪津清單出│以H為基準│加班費應稅欄│未休假津│被告應給付││(年/│A│B│作時間之│D│E│F│G│額H(A+B-C+D+│處/抽分表│,依勞基法│金額J(即抽│貼K│加班費差額││月)│││車次抽分│││││E+F+G)÷該│出處│第24、39│分表標示粉紅│(即抽分│L│││││C(抽分│││││月日數(如於該││條計算該月│色螢光筆部分│表上「列│(I-C-J-K│││││表上標示│││││月份有病假、留││應給付平日│)【+非正常│勤」欄位│)│││││藍色螢光│││││職停薪、解僱等││及假日加班│工作時間廠外│金額,為││││││筆部分)│││││情即扣除病假日││費金額(即│工地待工超時│假日加班│││││││││││數及留職停薪、││附表四d所│給(即抽分表│給付)│││││││││││解僱後未上班日││示金額)I│標示綠色螢光││││││││││││數)÷8│││筆部分)】│││├───┼───┼────┼────┼────┼────┼────┼────┼───────┼─────┼─────┼──────┼────┼─────┤│95/12│5,000│18,085│905│1,800│1,000│1,000│1,200│109.60│一卷第266│2,478.06│855│0│718.06│││││││││││頁/二卷第│││││││││││││││241頁│││││├───┼───┼────┼────┼────┼────┼────┼────┼───────┼─────┼─────┼──────┼────┼─────┤│96/1│5,150│17,610│3,045│1,800│1,000│1,360│1,200│101.11│一卷第271│7,433.1│2,650│0│1,738.1│││││││││││頁/二卷第│││││││││││││││240頁│││││├───┼───┼────┼────┼────┼────┼────┼────┼───────┼─────┼─────┼──────┼────┼─────┤│96/2│5,150│15,565│3,100│1,800│1,000│1,230│1,200│101.99│一卷第275│7,668.12│2,135│0│2,433.12│││││││││││頁/二卷第│││││││││││││││239頁│││││├───┼───┼────┼────┼────┼────┼────┼────┼───────┼─────┼─────┼──────┼────┼─────┤│96/3│5,150│20,180│2,775│1,800│1,000│1,550│1,200│113.33│一卷第282│9,158.2│2,265│970│3,148.2│││││││││││頁/二卷第│││││││││││││││238頁│││││├───┼───┼────┼────┼────┼────┼────┼────┼───────┼─────┼─────┼──────┼────┼─────┤│96/4│5,150│21,345│3,235│1,800│1,000│1,410│1,200│119.46│一卷第287│12,820.44│2,480│1,455│5,650.44│││││││││││頁/二卷第│││││││││││││││237頁│││││├───┼───┼────┼────┼────┼────┼────┼────┼───────┼─────┼─────┼──────┼────┼─────┤│96/5│5,150│20,120│2,660│1,800│1,000│1,410│1,200│112.46│一卷第292│8,847.46│2,350│0│3,837.46│││││││││││頁/二卷第│││││││││││││││236頁│││││├───┼───┼────┼────┼────┼────┼────┼────┼───────┼─────┼─────┼──────┼────┼─────┤│96/6│5,150│16,675│1,280│1,800│1,000│1,090│1,200│106.81│一卷第297│4,605.12│1,405│0│1,920.12│││││││││││頁/二卷第│││││││││││││││235頁│││││├───┼───┼────┼────┼────┼────┼────┼────┼───────┼─────┼─────┼──────┼────┼─────┤│96/7│5,150│17,605│1,280│1,800│1,000│1,360│1,200│108.21│一卷第302│3,750.02│910│0│1,560.02│││││││││││頁/二卷第│││││││││││││││234頁│││││├───┼───┼────┼────┼────┼────┼────┼────┼───────┼─────┼─────┼──────┼────┼─────┤│96/8│5,150│13,250│780│1,800│1,000│1,230│1,200│92.14│一卷第307│2,256.97│840│0│636.97│││││││││││頁/二卷第│││││││││││││││233頁│││││├───┼───┼────┼────┼────┼────┼────┼────┼───────┼─────┼─────┼──────┼────┼─────┤│96/9│5,150│17,735│1,420│1,800│1,000│1,360│1,200│111.77│一卷第311│3,870.04│1,080│0│1,370.04│││││││││││頁/二卷第│││││││││││││││232頁│││││├───┼───┼────┼────┼────┼────┼────┼────┼───────┼─────┼─────┼──────┼────┼─────┤│總計│││││││││││││10,902.12│└───┴───┴────┴────┴────┴────┴────┴────┴───────┴─────┴─────┴──────┴────┴─────┘附表:原告蘇文俊┌───┬───┬────┬────┬────┬────┬────┬────┬───────┬─────┬─────┬──────┬────┬─────┐│時間│薪金│抽分│非正常工│安全獎金│清潔獎金│節油獎金│伙食津貼│平日每小時工資│薪津清單出│以H為基準│加班費應稅欄│未休假津│被告應給付││(年/│A│B│作時間之│D│E│F│G│額H(A+B-C+D+│處/抽分表│,依勞基法│金額J(即抽│貼K│加班費差額││月)│││車次抽分│││││E+F+G)÷該│出處│第24、39│分表標示粉紅│(即抽分│L│││││C(抽分│││││月日數(如於該││條計算該月│色螢光筆部分│表上「列│(I-C-J-K│││││表上標示│││││月份有病假、留││應給付平日│)【+非正常│勤」欄位│)│││││藍色螢光│││││職停薪、解僱等││及假日加班│工作時間廠外│金額,為││││││筆部分)│││││情即扣除病假日││費金額(即│工地待工超時│假日加班│││││││││││數及留職停薪、││附表五d所│給(即抽分表│給付)│││││││││││解僱後未上班日││示金額)I│標示綠色螢光││││││││││││數)÷8│││筆部分)】│││├───┼───┼────┼────┼────┼────┼────┼────┼───────┼─────┼─────┼──────┼────┼─────┤│95/11│4,850│19,360│1,590│1,800│1,000│1,090│1,200│115.46│一卷第258│3,863.87│1,105│0│1,168.87│││││││││││頁/二卷第│││││││││││││││268頁│││││├───┼───┼────┼────┼────┼────┼────┼────┼───────┼─────┼─────┼──────┼────┼─────┤│95/12│4,850│21,565│1,925│1,800│1,000│1,100│1,200│119.31│一卷第263│6,443.47│1,240│950│2,293.47│││││││││││頁/二卷第││+│││││││││││││267頁││35│││├───┼───┼────┼────┼────┼────┼────┼────┼───────┼─────┼─────┼──────┼────┼─────┤│96/1│4,900│21,940│3,600│1,800│1,000│810│1,200│113.10│一卷第268│13,704.89│2,730│2,859│4,515.89│││││││││││頁/二卷第│││││││││││││││266頁│││││├───┼───┼────┼────┼────┼────┼────┼────┼───────┼─────┼─────┼──────┼────┼─────┤│96/2│4,900│15,800│1,350│1,800│1,000│1,000│1,200│108.71│一卷第276│2,387.27│645│0│392.27│││││││││││頁/二卷第│││││││││││││││265頁│││││├───┼───┼────┼────┼────┼────┼────┼────┼───────┼─────┼─────┼──────┼────┼─────┤│96/3│4,900│19,735│3,000│1,800│1,000│1,100│1,200│107.80│一卷第279│10,651.18│2,310│1,906│3,435.18│││││││││││頁/二卷第│││││││││││││││264頁│││││├───┼───┼────┼────┼────┼────┼────┼────┼───────┼─────┼─────┼──────┼────┼─────┤│96/4│4,900│17,740│2,330│1,800│1,000│1,230│1,200│106.42│一卷第284│6,949.23│1,570│953│2,096.23│││││││││││頁/二卷第│││││││││││││││263頁│││││├───┼───┼────┼────┼────┼────┼────┼────┼───────┼─────┼─────┼──────┼────┼─────┤│96/5│4,900│13,800│805│1,590│0│910│1,200│87.08│一卷第289│1,694.14│690│0│199.14│││││││││││頁/二卷第│││││││││││││││262頁│││││├───┼───┼────┼────┼────┼────┼────┼────┼───────┼─────┼─────┼──────┼────┼─────┤│96/6│4,328│12,310│1,100│1,590│0│883│960│103.10│一卷第294│2,369.24│630│0│639.24│││││││││││頁/二卷第│││││││││││││││261頁│││││├───┼───┼────┼────┼────┼────┼────┼────┼───────┼─────┼─────┼──────┼────┼─────┤│96/7│4,900│17,520│2,180│1,800│0│910│1,200│97.38│一卷第300│3,776.28│1,370│0│226.28│││││││││││頁/二卷第│││││││││││││││260頁│││││├───┼───┼────┼────┼────┼────┼────┼────┼───────┼─────┼─────┼──────┼────┼─────┤│96/8│4,799│13,280│1,195│1,800│1,000│1,000│1,200│88.24│一卷第304│2,055.11│730│0│130.11│││││││││││頁/二卷第│││││││││││││││259頁│││││├───┼───┼────┼────┼────┼────┼────┼────┼───────┼─────┼─────┼──────┼────┼─────┤│96/9│4,635│15,845│1,365│1,800│1,000│1,000│1,200│100.48│一卷第309│2,775.25│770│0│640.25│││││││││││頁/二卷第│││││││││││││││258頁│││││├───┼───┼────┼────┼────┼────┼────┼────┼───────┼─────┼─────┼──────┼────┼─────┤│總計│││││││││││││15,736.93│└───┴───┴────┴────┴────┴────┴────┴────┴───────┴─────┴─────┴──────┴────┴─────┘附表:原告洪火明┌───┬───┬────┬────┬────┬────┬────┬────┬───────┬─────┬─────┬──────┬────┬─────┐│時間│薪金│抽分│非正常工│安全獎金│清潔獎金│節油獎金│伙食津貼│平日每小時工資│薪津清單出│以H為基準│加班費應稅欄│未休假津│被告應給付││(年/│A│B│作時間之│D│E│F│G│額H(A+B-C+D+│處/抽分表│,依勞基法│金額J(即抽│貼K│加班費差額││月)│││車次抽分│││││E+F+G)÷該│出處│第24、39│分表標示粉紅│(即抽分│L│││││C(抽分│││││月日數(如於該││條計算該月│色螢光筆部分│表上「列│(I-C-J-K│││││表上標示│││││月份有病假、留││應給付平日│)【+非正常│勤」欄位│)│││││藍色螢光│││││職停薪、解僱等││及假日加班│工作時間廠外│金額,為││││││筆部分)│││││情即扣除病假日││費金額(即│工地待工超時│假日加班│││││││││││數及留職停薪、││附表六d所│給(即抽分表│給付)│││││││││││解僱後未上班日││示金額)I│標示綠色螢光││││││││││││數)÷8│││筆部分)】│││├───┼───┼────┼────┼────┼────┼────┼────┼───────┼─────┼─────┼──────┼────┼─────┤│95/12│4,950│16,410│1,375│1,800│1,000│1,090│1,200│101.11│一卷第266│3,367.97│1,055│0│937.97│││││││││││頁/二卷第│││││││││││││││252頁│││││├───┼───┼────┼────┼────┼────┼────┼────┼───────┼─────┼─────┼──────┼────┼─────┤│96/1│5,100│19,160│3,395│1,800│1,000│1,230│1,200│105.22│一卷第271│9,331.44│3,065│0│2,871.44│││││││││││頁/二卷第│││││││││││││││251頁│││││├───┼───┼────┼────┼────┼────┼────┼────┼───────┼─────┼─────┼──────┼────┼─────┤│96/2│5,100│16,265│2,390│1,800│1,000│1,230│1,200│108.06│一卷第275│6,931.51│1,880│0│2,661.51│││││││││││頁/二卷第│││││││││││││││250頁│││││├───┼───┼────┼────┼────┼────┼────┼────┼───────┼─────┼─────┼──────┼────┼─────┤│96/3│5,100│24,285│5,070│1,800│1,000│1,280│1,200│119.33│一卷第282│18,163.81│3,745│1,934│7,414.81│││││││││││頁/二卷第│││││││││││││││249頁│││││├───┼───┼────┼────┼────┼────┼────┼────┼───────┼─────┼─────┼──────┼────┼─────┤│96/4│4,590│15,420│2,330│1,800│1,000│1,152│1,160│105.52│一卷第287│6,314.85│1,955│0│2,029.85│││││││││││頁/二卷第│││││││││││││││248頁│││││├───┼───┼────┼────┼────┼────┼────┼────┼───────┼─────┼─────┼──────┼────┼─────┤│總計│││││││││││││15,915.58│└───┴───┴────┴────┴────┴────┴────┴────┴───────┴─────┴─────┴──────┴────┴─────┘附表:原告吳柏慶┌───┬───┬────┬────┬────┬────┬────┬────┬───────┬─────┬─────┬──────┬────┬─────┐│時間│薪金│抽分│非正常工│安全獎金│清潔獎金│節油獎金│伙食津貼│平日每小時工資│薪津清單出│以H為基準│加班費應稅欄│未休假津│被告應給付││(年/│A│B│作時間之│D│E│F│G│額H(A+B-C+D+│處/抽分表│,依勞基法│金額J(即抽│貼K│加班費差額││月)│││車次抽分│││││E+F+G)÷該│出處│第24、39│分表標示粉紅│(即抽分│L│││││C(抽分│││││月日數(如於該││條計算該月│色螢光筆部分│表上「列│(I-C-J-K│││││表上標示│││││月份有病假、留││應給付平日│)【+非正常│勤」欄位│)│││││藍色螢光│││││職停薪、解僱等││及假日加班│工作時間廠外│金額,為││││││筆部分)│││││情即扣除病假日││費金額(即│工地待工超時│假日加班│││││││││││數及留職停薪、││附表七d所│給(即抽分表│給付)│││││││││││解僱後未上班日││示金額)I│標示綠色螢光││││││││││││數)÷8│││筆部分)】│││├───┼───┼────┼────┼────┼────┼────┼────┼───────┼─────┼─────┼──────┼────┼─────┤│95/11│6,000│17,095│2,135│1,800│1,000│1,280│1,200│109.33│一卷第258│5,352.79│1,540│0│1,677.79│││││││││││頁/二卷第│││││││││││││││270頁│││││├───┼───┼────┼────┼────┼────┼────┼────┼───────┼─────┼─────┼──────┼────┼─────┤│95/12│4,450│7935│245│1,335│742│742│600│125.47│一卷第263│750.94│170│0│335.94│││││││││││頁/二卷第│││││││││││││││269頁│││││├───┼───┼────┼────┼────┼────┼────┼────┼───────┼─────┼─────┼──────┼────┼─────┤│總計│││││││││││││2,013.73│└───┴───┴────┴────┴────┴────┴────┴────┴───────┴─────┴─────┴──────┴────┴─────┘附表:原告李宏盈┌───┬───┬────┬────┬────┬────┬────┬────┬───────┬─────┬─────┬──────┬────┬─────┐│時間│薪金│抽分│非正常工│安全獎金│清潔獎金│節油獎金│伙食津貼│平日每小時工資│薪津清單出│以H為基準│加班費應稅欄│未休假津│被告應給付││(年/│A│B│作時間之│D│E│F│G│額H(A+B-C+D+│處/抽分表│,依勞基法│金額J(即抽│貼K│加班費差額││月)│││車次抽分│││││E+F+G)÷該│出處│第24、39│分表標示粉紅│(即抽分│L│││││C(抽分│││││月日數(如於該││條計算該月│色螢光筆部分│表上「列│(I-C-J-K│││││表上標示│││││月份有病假、留││應給付平日│)【+非正常│勤」欄位│)│││││藍色螢光│││││職停薪、解僱等││及假日加班│工作時間廠外│金額,為││││││筆部分)│││││情即扣除病假日││費金額(即│工地待工超時│假日加班│││││││││││數及留職停薪、││附表八d所│給(即抽分表│給付)│││││││││││解僱後未上班日││示金額)I│標示綠色螢光││││││││││││數)÷8│││筆部分)】│││├───┼───┼────┼────┼────┼────┼────┼────┼───────┼─────┼─────┼──────┼────┼─────┤│95/12│4,900│18,790│955│1,800│1,000│1,090│1,200│112.20│一卷第266│3,941.59│960│953│1,073.59│││││││││││頁/二卷第│││││││││││││││247頁│││││├───┼───┼────┼────┼────┼────┼────┼────┼───────┼─────┼─────┼──────┼────┼─────┤│96/1│5,050│19,685│3,645│1,800│1,000│1,230│1,200│106.13│一卷第271│10,245.79│3,370│0│3,125.79│││││││││││頁/二卷第││+│││││││││││││246頁││105│││├───┼───┼────┼────┼────┼────┼────┼────┼───────┼─────┼─────┼──────┼────┼─────┤│96/2│5,050│15,415│2,505│1,800│1,000│1,230│1,200│103.53│一卷第275│7,418.96│2,025│0│2,888.96│││││││││││頁/二卷第│││││││││││││││245頁│││││├───┼───┼────┼────┼────┼────┼────┼────┼───────┼─────┼─────┼──────┼────┼─────┤│96/3│5,050│19,940│2,565│1,800│1,000│1,330│1,200│111.92│一卷第282│10,546.1│2,210│1,445│4,291.1│││││││││││頁/二卷第││+35│││││││││││││244頁│││││├───┼───┼────┼────┼────┼────┼────┼────┼───────┼─────┼─────┼──────┼────┼─────┤│96/4│5,050│19,675│3,805│1,800│1,000│1,140│1,200│108.58│一卷第287│18,497.57│4,480│1,926│8,216.57│││││││││││頁/二卷第││+70│││││││││││││243頁│││││├───┼───┼────┼────┼────┼────┼────┼────┼───────┼─────┼─────┼──────┼────┼─────┤│96/5│5,050│17,740│2,485│1,800│1,000│1,140│1,200│102.60│一卷第292│8,345.49│2,375│0│3,485.49│││││││││││頁/二卷第│││││││││││││││242頁│││││├───┼───┼────┼────┼────┼────┼────┼────┼───────┼─────┼─────┼──────┼────┼─────┤│總計│││││││││││││23,081.5│└───┴───┴────┴────┴────┴────┴────┴────┴───────┴─────┴─────┴──────┴────┴─────┘附表:原告杜得東┌───┬───┬────┬────┬────┬────┬────┬────┬───────┬─────┬─────┬──────┬────┬─────┐│時間│薪金│抽分│非正常工│安全獎金│清潔獎金│節油獎金│伙食津貼│平日每小時工資│薪津清單出│以H為基準│加班費應稅欄│未休假津│被告應給付││(年/│A│B│作時間之│D│E│F│G│額H(A+B-C+D+│處/抽分表│,依勞基法│金額J(即抽│貼K│加班費差額││月)│││車次抽分│││││E+F+G)÷該│出處│第24、39│分表標示粉紅│(即抽分│L│││││C(抽分│││││月日數(如於該││條計算該月│色螢光筆部分│表上「列│(I-C-J-K│││││表上標示│││││月份有病假、留││應給付平日│)【+非正常│勤」欄位│)│││││藍色螢光│││││職停薪、解僱等││及假日加班│工作時間廠外│金額,為││││││筆部分)│││││情即扣除病假日││費金額(即│工地待工超時│假日加班│││││││││││數及留職停薪、││附表九d所│給(即抽分表│給付)│││││││││││解僱後未上班日││示金額)I│標示綠色螢光││││││││││││數)÷8│││筆部分)】│││├───┼───┼────┼────┼────┼────┼────┼────┼───────┼─────┼─────┼──────┼────┼─────┤│95/12│5,000│23,040│2,905│1,800│1,000│810│1,200│120.75│一卷第265│13,920.07│1,690│3,840│5,485.07│││││││││││頁/二卷第│││││││││││││││257頁│││││├───┼───┼────┼────┼────┼────┼────┼────┼───────┼─────┼─────┼──────┼────┼─────┤│96/1│5,100│24,010│3,645│1,800│1,000│760│1,200│121.88│一卷第270│12,075.89│2,455│2,418│3,557.89│││││││││││頁/二卷第│││││││││││││││256頁│││││├───┼───┼────┼────┼────┼────┼────┼────┼───────┼─────┼─────┼──────┼────┼─────┤│96/2│5,100│14,620│1,415│1,800│1,000│770│1,200│103.01│一卷第274│2,692.17│960│0│317.17│││││││││││頁/二卷第│││││││││││││││255頁│││││├───┼───┼────┼────┼────┼────┼────┼────┼───────┼─────┼─────┼──────┼────┼─────┤│96/3│5,100│16,445│1,865│0│1,000│1,000│1,200│92.26│一卷第281│3,578.3│1,250│0│463.3│││││││││││頁/二卷第│││││││││││││││254頁│││││├───┼───┼────┼────┼────┼────┼────┼────┼───────┼─────┼─────┼──────┼────┼─────┤│96/4│2,805│6,615│145│0│550│293│640│79.10│一卷第286│486.86│270│0│71.86│││││││││││頁/二卷第│││││││││││││││253頁│││││├───┼───┼────┼────┼────┼────┼────┼────┼───────┼─────┼─────┼──────┼────┼─────┤│總計│││││││││││││9,895.29│└───┴───┴────┴────┴────┴────┴────┴────┴───────┴─────┴─────┴──────┴────┴─────┘附表:
┌──┬───────┬─────────┬────────┐│編號│原告│被告本件應給付金額│被告供擔保金額││││(新台幣)│(新台幣)│├──┼───────┼─────────┼────────┤│1│原告陳文昌│1,458元│1,458元│├──┼───────┼─────────┼────────┤│2│原告陳國欽│22,228元│22,228元│├──┼───────┼─────────┼────────┤│3│原告楊富貴│10,902元│10,902元│├──┼───────┼─────────┼────────┤│4│原告蘇文俊│15,737元│15,737元│├──┼───────┼─────────┼────────┤│5│原告洪火明│15,916元│15,916元│├──┼───────┼─────────┼────────┤│6│原告吳柏慶│2,014元│2,014元│├──┼───────┼─────────┼────────┤│7│原告李宏盈│23,082元│23,082元│├──┼───────┼─────────┼────────┤│8│原告杜得東│9,895元│9,895元│└──┴───────┴─────────┴────────┘附表:
┌──┬───────┬────────┐│編號│原告│訴訟費用負擔比例│├──┼───────┼────────┤│1│原告陳文昌│百分之7│├──┼───────┼────────┤│2│原告陳國欽│百分之16│├──┼───────┼────────┤│3│原告楊富貴│百分之13│├──┼───────┼────────┤│4│原告蘇文俊│百分之13│├──┼───────┼────────┤│5│原告洪火明│百分之10│├──┼───────┼────────┤│6│原告吳柏慶│百分之13│├──┼───────┼────────┤│7│原告李宏盈│百分之9│├──┼───────┼────────┤│8│原告杜得東│百分之7│├──┼───────┼────────┤│9│原告黃良全│百分之4│├──┼───────┼────────┤│10│原告高進源│百分之1│├──┼───────┼────────┤│11│原告陳安三│百分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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