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重勞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上訴人即被告高雄碼頭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俊雄 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 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文昌 等11人因98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01,2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祥
法官陳明呈法官林書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書記官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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