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554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5544號
原   告 明道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舒芸
訴訟代理人  廖靜寬
       楊明琛
上列原告明道大樓管理委員會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
被告 李重毅李伊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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