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36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建開物業企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伯謙
上列上訴人建開物業企管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瑾霖建設股份
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8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仟捌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伍拾壹萬玖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
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