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36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36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建開物業企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伯謙
上列上訴人建開物業企管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瑾霖建設股份
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8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仟捌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伍拾壹萬玖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
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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