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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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2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簡字第25號原告空軍防空暨飛彈第七九二旅代表人 鄧有鑫 訴訟代理人 周翎婕
黃安緒 被告 王秀涵 上列當事人間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所為109年度簡字第25號行政訴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誤繕,爰更正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關於「伍萬玖仟零伍拾參佰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伍萬玖仟零伍拾參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顯然之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規定,並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繕之顯然錯誤,,特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裕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300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書記官洪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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