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745號原告 傅善德 被告 蔡長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予以分割。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附表一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102,7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8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提出文件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附表】┌─┬───────┬────┬──────┬──────┬──────┐│編│請求標的│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原告權利範圍│價額││號││││││├─┼───────┼────┼──────┼──────┼──────┤│1│苗栗縣卓蘭鎮新│203.88㎡│18,500元/㎡│20分之7│1,320,123元│││庄段367地號│││││├─┼───────┼────┼──────┼──────┼──────┤│2│苗栗縣卓蘭鎮新│62.33㎡│18,500元/㎡│6分之2│384,368元│││庄段378地號│││││├─┼───────┼────┼──────┼──────┼──────┤│3│苗栗縣卓蘭鎮新│64.59㎡│18,500元/㎡│6分之2│398,305元│││庄段379地號│││││├─┴───────┴────┴──────┴──────┼──────┤│合計│2,102,7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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