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47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顏昌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顏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顏昌因搶奪等案件經法院判決有罪,並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8月確定,現入監執行中,嗣於民國110年5月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刑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搶奪等案件經法院判決有罪,復經本院以
105年度聲字第34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8月確定,受刑人已於102年11月20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11年7月2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同年月2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5月
3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98491號函暨附件「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憑,因認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英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書記官戴國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