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92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徐碩彬 訴訟代理人 吳昌遠 被告 王宇彤
王春風 王志文 王守平 王嘉欐 王娟秀 王儷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18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事實及理由、附表欄中關於「基隆市○○區○○里○○街○○○巷○號1樓房屋」之記載,應更正為「基隆市○○區○○里○○街○○○巷○號房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8日所為109年度訴字第192號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附表欄中關於「基隆市○○區○○里○○街○○○巷○號1樓房屋」添加「1樓」之誤寫,上開誤寫均屬顯然錯誤,聲請人即原告聲請更正之。
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書記官黃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