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178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7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七八О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丙○○右列被告等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九五七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為告訴人乙○○之妻,為有配偶之人。被告丙○○明知上情,竟自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一月間起至九十年四月間止,連續在台中縣沙鹿鎮及台中市「米蘭村汽車旅館」等處,與被告甲○○發生多次性關係,嗣於同年三月間為告訴人乙○○發現上情。案經告訴人乙○○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因認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前段之通姦罪嫌;被告丙○○所為,係犯同條後段之相姦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丙○○前開通姦、相姦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前段之通姦罪嫌;被告丙○○所為,係犯同條後段之相姦罪嫌。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因與被告甲○○、丙○○等達成和解,由告訴人乙○○具狀,聲請撤回其告訴,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洪俊誠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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