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八○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黃勝雄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請求被告移轉坐落彰化縣○○鄉○○段八四五之四號、同段八四五之五號及同段八四五之六號土地應有部分之二分之一,查依原告提出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記載,同段八四五號、八四五之三號土地之拍定價格,每平方公尺約為新台幣五千一百五十七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核定為新台幣一百五十一萬三千八百六十五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一萬六千六百五十三元,扣除已繳之裁判費一萬一千七百零八元,尚有四千九百四十五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五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廖國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張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