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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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二號
原告德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 洪其修 即吉興企業社被告嘉宏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原告與被告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後未據繳納裁判費,而聲請訴訟救助,經查該訴訟救助案件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抗告駁回確定,有上開裁定一份可憑,則原告自應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仟柒佰捌拾壹萬玖仟伍佰元,折合銀元貳仟貳佰陸拾萬零陸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拾貳萬陸仟零陸拾伍元,折合新臺幣陸拾柒萬捌仟壹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五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徐奇川法官廖健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五日
書記官盧懿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