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65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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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6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五七號
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拾萬捌仟捌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一)被告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邀同訴外人 李俊霖溤天佑李振耀 等為連帶保證人,而與原告簽訂進口遠期信用狀借款契約,約定被告現在及將來在原告銀行辦理遠期信用狀之方式,向國外採購物資以美金十五萬元為限額,期間自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止,循環開發遠期信用狀,並以每筆遠期信用狀項下匯票到期之前一日或通知之到期日為本筆債務之清償日期,如被告遲延清償時,應自遲延日起按墊付金額依到期日當日原告銀行通知之遠期信用狀外幣授信利率與「原告銀行放款利率加碼標準」核算之新台幣放款利率之較高利率支付遲延利息外,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另按遲延利息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另按遲延利息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且均承認每筆開發信用狀申請書所列金額與其所發生利息及一切費用為原告銀行代被告向國外保證付款或墊款之金額,並同意以開發信用狀申請書,遠期信用狀項下匯票等有關文件為其憑證。
(二)被告根據上開契約向原告先後提出二紙開發信用狀申請書,經原告開一百八十天期遠期信用狀,每筆信用狀除百分之十款額係其自備款外,其餘百分之九十均為原告經由國外銀行為其墊款,開狀金額分別為美金八萬五千元及美金六萬五千元,而墊款金額分別為美金七萬六千五百元及美金五萬八千五百元(如附表所示),惟前項開狀墊款到期後,被告未清償,經以被告寄存在原告處之定期存款新台幣五十三萬元、四十二萬元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抵償部分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後,尚積欠美金十萬八千八百五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兩造之契約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進口遠期信用狀借款契約影本一件、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影本二件、電文影本
二件、副提單背書擔保提貨申請書影本二件、進口單據到達處理記錄單(副本)影本二件、切結書影本一件、戶籍謄本一件、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一件、合作金庫銀行進口結匯證實書影本一件、遠期信用狀授信記錄卡影本二件、定期存款單提供擔保設定質權登記書影本二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進口遠期信用狀借款契約影本一件、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影本二件、電文影本二件、副提單背書擔保提貨申請書影本二件、進口單據到達處理記錄單(副本)影本二件、切結書影本一件、戶籍謄本一件、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一件、合作金庫銀行進口結匯證實書影本一件、遠期信用狀授信記錄卡影本二件、定期存款單提供擔保設定質權登記書影本二件為證,核屬相符,自堪信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之契約訴請被告給付十萬八千八百五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五日~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李國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F0;~T40;┌─────────────────────────────────────────────────┐│附表│├──┬─────────┬─────────────────┬──────────────────┤│編號│墊款本金餘額│利息│違約金│├──┼─────────┼─────────────────┼──────────────────┤│一│美金五萬零三百五十│自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九月五日起至│自民國(下同)九十年三月五日起至九十│││元│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年九月四日,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計算;│││(原墊款金額:美金││自九十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七萬六千五百元)││利率百分之二計算。│├──┼─────────┼─────────────────┼──────────────────┤│二│美金五萬八千五百元│自八十九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自九十年三月十二日起至九十年九月十一│││(原墊款金額:美金│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計算;自九十│││萬八千五百元)││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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