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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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陳志銘指定辯護人黃昭雄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被訴情節雖屬重罪,然被告以當庭表示認罪,且在偵查中即就毒品來源之集團及成員和盤供出,依經驗法則判斷,不可能再與之勾串,應認已無羈押被告之必要性,請求准予停止羈押,改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方式等語。
二、經查:㈠本院前以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犯
係運輸第一級毒品之重罪,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99年7月15日執行羈押、99年10月12日裁定延長羈押在案。茲經本院調閱本案證資料判斷結果,認為上述情形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再本件被告復無應具保停止羈押之法定事由,則聲請人以前揭理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㈡被告雖以已坦承犯行、與共犯無勾串可能為由,主張並無羈
押之必要,然查:本院之羈押理由,與被告是否坦承犯行、有無勾串共犯並無關聯,被告以此為由主張無羈押理由云云,亦不足採。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羅郁棣法官蔡孟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何小玉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