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銘指定辯護人黃昭雄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陳志銘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年二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陳志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9年7月15日執行羈押、99年10月15日、99年12月15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依法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參以被告前曾於98年8月22日搭機出境往泰國曼谷長達半年之久,有入出境資料及出入境對照表可參(偵㈠卷43頁以下),且本案被告所犯係運輸第一級毒品之重罪,公訴人並另追加起訴被告其他運輸第一級毒品之犯行(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21號),可預期渠等為規避將來重罪刑罰之執行,致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大為增加,而有逃匿之虞,為確保國家審判、刑罰權之實現與社會公共利益,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主文所示之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羅郁棣法官蔡孟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何小玉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