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運送費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149號原告茂霖運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立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運送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請求給付承攬運送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99年8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9年8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書記官蔡岳霖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