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審交訴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交訴緝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聖豪民國00年0月00日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3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聖豪因涉犯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呈
法官徐右家法官姚怡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3日
書記官賴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