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詠絜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偵字第118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楊詠絜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新益
法官陳芸葶法官張瑾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3日
書記官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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