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1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1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1955號聲請人 洪順銘 相對人 廖鎮 山相對人 林采 儀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 廖鎮山 、林采 儀共 同簽發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相對人廖鎮山簽發如附表編號六至八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廖鎮山、 林采儀 共同簽發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本票五紙及相對人廖鎮山簽發如附表編號六至八所示之本票三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8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100年度司票字第1955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迄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民國99年7月22日│20,000元│99年8月11日│99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WG00000000│廖鎮││││││止。││山、││││││││林采││││││││儀共││││││││同簽││││││││發│├──┼───────────┼─────────┼───────────┼───────────┼────────┼──┤│002│99年7月22日│20,000元│99年9月11日│99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WG00000000│廖鎮││││││止。││山、││││││││林采││││││││儀共││││││││同簽││││││││發│├──┼───────────┼─────────┼───────────┼───────────┼────────┼──┤│003│99年7月22日│20,000元│99年10月11日│99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WG00000000│廖鎮││││││止。││山、││││││││林采││││││││儀共││││││││同簽││││││││發│├──┼───────────┼─────────┼───────────┼───────────┼────────┼──┤│004│99年7月22日│20,000元│99年11月11日│99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WG00000000│廖鎮││││││止。││山、││││││││林采││││││││儀共││││││││同簽││││││││發│├──┼───────────┼─────────┼───────────┼───────────┼────────┼──┤│005│99年7月22日│20,000元│99年12月11日│99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WG00000000│廖鎮││││││止。││山、││││││││林采││││││││儀共││││││││同簽││││││││發│├──┼───────────┼─────────┼───────────┼───────────┼────────┼──┤│006│99年7月22日│200,000元│未載│99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WG00000000│廖鎮││││││止。││山簽││││││││發│├──┼───────────┼─────────┼───────────┼───────────┼────────┼──┤│007│99年7月22日│100,000元│未載│99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WG00000000│廖鎮││││││止。││山簽││││││││發│├──┼───────────┼─────────┼───────────┼───────────┼────────┼──┤│008│99年7月22日│100,000元│未載│99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WG00000000│廖鎮││││││止。││山簽││││││││發│└──┴───────────┴─────────┴───────────┴───────────┴────────┴──┘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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