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度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五四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七九一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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