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聲字第1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聲字第1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45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一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5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一宏因詐欺等拾玖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謝一宏因詐欺等19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編號1至10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8月、編號11至19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1至19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然查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8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編號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法院為定應執行刑之自由裁量事項時,所應受之法律內、外部界限之拘束,並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人格特性與傾向等一切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徐美麗法官黃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書記官吳璧娟附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自訴)機│最後事實審法院、判│確定判決法院、案│判決確定│備註││││││關年度案號│決日期及案號│號│日期││├──┼────┼────┼───────┼────────┼─────────┼────────┼────┼────┤│││││││││不得易科││1│詐欺│有期徒刑│98年7月2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台灣高等法院高雄│105年5月│罰金之罪││││7月││檢察署103年度偵│院105年4月19日之│分院104年度上訴│13日│。││││││緝字第74、75號│104年度上訴字第│字第1014號││編號│││││││1014號│││1至10││││││││││曾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8月│├──┼────┼────┼───────┼────────┼─────────┼────────┼────┼────┤│││││││││不得易科││2│詐欺│有期徒刑│99年5月31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台灣高等法院高雄│105年5月│罰金之罪││││8月││檢察署103年度偵│院105年4月19日之│分院104年度上訴│13日│。││││││緝字第74、75號│104年度上訴字第│字第1014號││編號│││││││1014號│││1至10││││││││││曾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8月│├──┼────┼────┼───────┼────────┼─────────┼────────┼────┼────┤│││││││││不得易科││3│詐欺│有期徒刑│98年8月3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台灣高等法院高雄│105年5月│罰金之罪││││8月││檢察署103年度偵│院105年4月19日之│分院104年度上訴│13日│。││││││緝字第74、75號│104年度上訴字第│字第1014號││編號│││││││1014號│││1至10││││││││││曾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8月│├──┼────┼────┼───────┼────────┼─────────┼────────┼────┼────┤│││││││││不得易科││4│詐欺│有期徒刑│99年6月5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台灣高等法院高雄│105年5月│罰金之罪││││9月││檢察署103年度偵│院105年4月19日之│分院104年度上訴│13日│。││││││緝字第74、75號│104年度上訴字第│字第1014號││編號│││││││1014號│││1至10││││││││││曾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8月│├──┼────┼────┼───────┼────────┼─────────┼────────┼────┼────┤│││││││││不得易科││5│詐欺│有期徒刑│98年7月25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台灣高等法院高雄│105年5月│罰金之罪││││1年││檢察署103年度偵│院105年4月19日之│分院104年度上訴│13日│。││││││緝字第74、75號│104年度上訴字第│字第1014號││編號│││││││1014號│││1至10││││││││││曾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8月│├──┼────┼────┼───────┼────────┼─────────┼────────┼────┼────┤│││││││││不得易科││6│詐欺│有期徒刑│99年9月30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台灣高等法院高雄│105年5月│罰金之罪││││1年4月││檢察署103年度偵│院105年4月19日之│分院104年度上訴│13日│。││││││緝字第74、75號│104年度上訴字第│字第1014號││編號│││││││1014號│││1至10││││││││││曾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8月│├──┼────┼────┼───────┼────────┼─────────┼────────┼────┼────┤│││││││││不得易科││7│詐欺│有期徒刑│98年6月30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台灣高等法院高雄│105年5月│罰金之罪││││1年2月││檢察署103年度偵│院105年4月19日之│分院104年度上訴│13日│。││││││緝字第74、75號│104年度上訴字第│字第1014號││編號│││││││1014號│││1至10││││││││││曾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8月│├──┼────┼────┼───────┼────────┼─────────┼────────┼────┼────┤│││││││││不得易科││8│詐欺│有期徒刑│98年9月30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台灣高等法院高雄│105年5月│罰金之罪││││1年10月││檢察署103年度偵│院105年4月19日之│分院104年度上訴│13日│。││││││緝字第74、75號│104年度上訴字第│字第1014號││編號│││││││1014號│││1至10││││││││││曾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8月│├──┼────┼────┼───────┼────────┼─────────┼────────┼────┼────┤│││││││││不得易科││9│詐欺│有期徒刑│98年8月2日至│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台灣高等法院高雄│105年5月│罰金之罪││││1年10月│98年11月2日│檢察署103年度偵│院105年4月19日之│分院104年度上訴│13日│。││││││緝字第74、75號│104年度上訴字第│字第1014號││編號│││││││1014號│││1至10││││││││││曾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8月│├──┼────┼────┼───────┼────────┼─────────┼────────┼────┼────┤│││││││││不得易科││10│詐欺│有期徒刑│99年5月15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台灣高等法院高雄│105年5月│罰金之罪││││1年10月││檢察署103年度偵│院105年4月19日之│分院104年度上訴│13日│。││││││緝字第74、75號│104年度上訴字第│字第1014號││編號│││││││1014號│││1至10││││││││││曾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8月│├──┼────┼────┼───────┼────────┼─────────┼────────┼────┼────┤│││││││││得易科罰││11│詐欺│有期徒刑│99年6月2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台灣高等法院高雄│105年5月│金之罪。││││2月││檢察署103年度偵│院105年4月19日之│分院104年度上訴│13日│編號││││││緝字第74、75號│104年度上訴字第│字第1014號││11至19│││││││1014號│││曾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得易科罰││12│詐欺│有期徒刑│99年4月3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台灣高等法院高雄│105年5月│金之罪。││││2月││檢察署103年度偵│院105年4月19日之│分院104年度上訴│13日│編號││││││緝字第74、75號│104年度上訴字第│字第1014號││11至19│││││││1014號│││曾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得易科罰││13│詐欺│有期徒刑│99年3月2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台灣高等法院高雄│105年5月│金之罪。││││2月││檢察署103年度偵│院105年4月19日之│分院104年度上訴│13日│編號││││││緝字第74、75號│104年度上訴字第│字第1014號││11至19│││││││1014號│││曾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得易科罰││14│詐欺│有期徒刑│99年3月25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台灣高等法院高雄│105年5月│金之罪。││││3月││檢察署103年度偵│院105年4月19日之│分院104年度上訴│13日│編號││││││緝字第74、75號│104年度上訴字第│字第1014號││11至19│││││││1014號│││曾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得易科罰││15│詐欺│有期徒刑│99年2月28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台灣高等法院高雄│105年5月│金之罪。││││3月││檢察署103年度偵│院105年4月19日之│分院104年度上訴│13日│編號││││││緝字第74、75號│104年度上訴字第│字第1014號││11至19│││││││1014號│││曾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得易科罰││16│詐欺│有期徒刑│99年5月30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台灣高等法院高雄│105年5月│金之罪。││││4月││檢察署103年度偵│院105年4月19日之│分院104年度上訴│13日│編號││││││緝字第74、75號│104年度上訴字第│字第1014號││11至19│││││││1014號│││曾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得易科罰││17│詐欺│有期徒刑│98年7月2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台灣高等法院高雄│105年5月│金之罪。││││4月││檢察署103年度偵│院105年4月19日之│分院104年度上訴│13日│編號││││││緝字第74、75號│104年度上訴字第│字第1014號││11至19│││││││1014號│││曾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得易科罰││18│詐欺│有期徒刑│98年7月25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台灣高等法院高雄│105年5月│金之罪。││││4月││檢察署103年度偵│院105年4月19日之│分院104年度上訴│13日│編號││││││緝字第74、75號│104年度上訴字第│字第1014號││11至19│││││││1014號│││曾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得易科罰││19│詐欺│有期徒刑│99年5月20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台灣高等法院高雄│105年5月│金之罪。││││4月││檢察署103年度偵│院105年4月19日之│分院104年度上訴│13日│編號││││││緝字第74、75號│104年度上訴字第│字第1014號││11至19│││││││1014號│││曾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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