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20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閔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長育 文理珠算短期補習班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相對人長育文理珠算短期補習班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並提出其最新設立登記資料。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