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79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俊傑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字第4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俊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林俊傑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再按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之規定,刑法第41條分別定有明文,惟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第679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⒉至⒌、編號⒍至⒏所示部分,業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653、656號判決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8月確定;附表編號⒐至⒕、⒖至⒘所示部分,業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280、606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10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案件刑事判決書附卷可稽,是本件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前揭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8月、1年10月、10月及附表編號⒈所示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加計後之總和。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⒈、⒍至⒏、⒖至⒘所示之罪,其所
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而附表編號⒉至⒌、⒐至⒕所示之罪,其所處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
1款之情形,而本件聲請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經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有106年
3月2日請求更定應執行刑聲請表暨受刑人應執行刑程序選擇權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合乎前揭規定,應予准許。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⒈、⒍至⒏、⒖至⒘所示之罪雖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但因與附表編號⒉至⒌、⒐至⒕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結果,揆諸前揭說明,於定應執行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即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雅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程尹鈴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附表:
┌────────┬──────────┬──────────┬──────────┐│編號│⒈│⒉│⒊│├────────┼──────────┼──────────┼──────────┤│罪名│共同竊盜│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不含沒收)││││├────────┼──────────┼──────────┼──────────┤│犯罪日期│105年2月15日│104年7月9日│104年8月15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5年度偵字│雲林地檢105年度偵字│同左│││第1648號│第3587號、105年度毒│││││偵字第789號、105年│││年度案號││度撤緩毒偵字第21、24│││││、25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同左││最後├────┼──────────┼──────────┼──────────┤││案號│105年度簡字第183號│105年度易字第653、│同左│││││65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8月5日│105年8月31日│同左│├───┼────┼──────────┼──────────┼──────────┤││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同左││確定├────┼──────────┼──────────┼──────────┤││案號│105年度簡字第183號│105年度易字第653、│同左│││││656號│││判決├────┼──────────┼──────────┼──────────┤││判決│105年9月6日│105年10月1日│同左│││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5年度執字│雲林地檢105年度執字│同左│││第2712號│第2878號(編號⒉至⒌│││││已經判決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編號│⒋│⒌│⒍│├────────┼──────────┼──────────┼──────────┤│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不含沒收)││││├────────┼──────────┼──────────┼──────────┤│犯罪日期│104年9月7日│105年5月5日│105年6月15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5年度偵字│同左│同左│││第3587號、105年度毒│││││偵字第789號、105年││││年度案號│度撤緩毒偵字第21、24│││││、25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同左│同左││最後├────┼──────────┼──────────┼──────────┤││案號│105年度易字第653、│同左│同左││││65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8月31日│同左│同左│├───┼────┼──────────┼──────────┼──────────┤││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同左│同左││確定├────┼──────────┼──────────┼──────────┤││案號│105年度易字第653、│同左│同左││││656號││││判決├────┼──────────┼──────────┼──────────┤││判決│105年10月1日│同左│同左│││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是││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5年度執字│同左│雲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2878號(編號⒉至⒌││第2879號(編號⒍至⒏│││已經判決定執行刑為有││已經判決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期徒刑8月確定)│└────────┴──────────┴──────────┴──────────┘┌────────┬──────────┬──────────┬──────────┐│編號│⒎│⒏│⒐│├────────┼──────────┼──────────┼──────────┤│罪名│竊盜│於公共場所非法攜帶刀│施用第一級毒品││││械││├────────┼──────────┼──────────┼──────────┤│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0月││(不含沒收)││││├────────┼──────────┼──────────┼──────────┤│犯罪日期│105年6月21日│105年7月4日│104年10月13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5年度偵字│同左│雲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3587號、105年度毒││第3800、3954、3976號│││偵字第789號、105年││、104年度毒偵字第15││年度案號│度撤緩毒偵字第21、24││40號、105年度毒偵字│││、25號││第233、251、338、│││││969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同左│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易字第653、│同左│105年度訴字第280、││││656號││60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8月31日│同左│105年12月30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同左│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易字第653、│同左│105年度訴字第280、││││656號││606號││判決├────┼──────────┼──────────┼──────────┤││判決│105年10月1日│同左│106年1月2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5年度執字│同左│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879號(編號⒍至⒏││第432號(編號⒐至⒕│││已經判決定執行刑為有││已經判決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確定)││期徒刑1年10月確定)│└────────┴──────────┴──────────┴──────────┘┌────────┬──────────┬──────────┬──────────┐│編號│⒑│⒒│⒓│├────────┼──────────┼──────────┼──────────┤│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1月││(不含沒收)│(聲請書附表誤載為有│(聲請書附表誤載為有│(聲請書附表誤載為有│││期徒刑1年)│期徒刑9月)│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5年1月25日前1至│105年2月19日前2日│105年2月25日│││2日間│││├────────┼──────────┼──────────┼──────────┤│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5年度偵字│同左│同左│││第3800、3954、3976號│││││、104年度毒偵字第15││││年度案號│40號、105年度毒偵字│││││第233、251、338、│││││969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同左│同左││最後├────┼──────────┼──────────┼──────────┤││案號│105年度訴字第280、│同左│同左││││60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2月30日│同左│同左│├───┼────┼──────────┼──────────┼──────────┤││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同左│同左││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280、│同左│同左││││606號││││判決├────┼──────────┼──────────┼──────────┤││判決│106年1月21日│同左│同左│││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同左│同左│││第432號(編號⒐至⒕│││││已經判決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編號│⒔│⒕│⒖│├────────┼──────────┼──────────┼──────────┤│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5月││(不含沒收)│(聲請書附表誤載為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105年7月5日(聲請│105年7月4日前1至│105年3月27日│││書附表誤載為4日)│2日間││├────────┼──────────┼──────────┼──────────┤│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5年度偵字│同左│同左│││第3800、3954、3976號│││││、104年度毒偵字第15││││年度案號│40號、105年度毒偵字│││││第233、251、338、│││││969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同左│同左││最後├────┼──────────┼──────────┼──────────┤││案號│105年度訴字第280、│同左│同左││││60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2月30日│同左│同左│├───┼────┼──────────┼──────────┼──────────┤││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同左│同左││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280、│同左│同左││││606號││││判決├────┼──────────┼──────────┼──────────┤││判決│106年1月21日│同左│同左│││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是││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同左│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432號(編號⒐至⒕││第433號(編號⒖至⒘│││已經判決定執行刑為有││已經判決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期徒刑10月確定)│└────────┴──────────┴──────────┴──────────┘┌────────┬──────────┬──────────┬──────────┐│編號│⒗│⒘│(以下空白)│├────────┼──────────┼──────────┼──────────┤│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不含沒收)││││├────────┼──────────┼──────────┼──────────┤│犯罪日期│105年4月13日│105年5月24日8時至│││││至25日5時間││├────────┼──────────┼──────────┼──────────┤│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5年度偵字│同左││││第3800、3954、3976號│││││、104年度毒偵字第15││││年度案號│40號、105年度毒偵字│││││第233、251、338、│││││969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同左│││最後├────┼──────────┼──────────┼──────────┤││案號│105年度訴字第280、│同左│││││60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2月30日│同左││├───┼────┼──────────┼──────────┼──────────┤││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同左│││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280、│同左│││││606號││││判決├────┼──────────┼──────────┼──────────┤││判決│106年1月21日│同左││││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同左││││第433號(編號⒖至⒘│││││已經判決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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