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簡字第1336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簡字第13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三三六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女四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四二一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共同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傳真機參台、計算機陸台、電話機貳台、錄音機參台、錄音帶貳卷、簽注單玖拾參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補充及更正:「甲○○與某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之概括犯意聯絡,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初某日起(公訴人誤為九十一年五月一日),由甲○○連續提供其向不知情之友人 王裕 借得之高雄縣○○鄉○○村○○街○○號之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作為賭博場所,聚集不特定多數人以簽選號碼下注之方式賭博財物,而共同經營俗稱六合彩之賭局,並由該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擔任組頭,甲○○則擔任柱仔腳(即樁腳),負責接聽賭客簽選號碼之電話及製作簽賭單、帳單。該地點所經營之六合彩賭局之賭博方式計有俗稱「二星」、「三星」、「台號」、「特仔尾」,賭客每簽注一支,甲○○則從中抽取新台幣(下同)五角元牟利,將剩餘之賭金轉交該組頭,再以核對香港政府發行每星期二、四開獎之六合彩中獎號碼重新編組之號碼決定輸贏,賭客如簽中,可贏得由組頭按倍數表賠付之獎金,賭客如未簽中則賭資全歸組頭所有。」外,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1、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2、傳真機三台、計算機六台、電話機二台、錄音機三台、錄音帶二卷、簽注單九十三張扣案可資佐證,被告之自白應為真實而可採信,綜上所述,被告犯罪事證明確,犯行已堪認定,依法應予論科。
三、被告所提供之高雄縣○○鄉○○村○○街○○號住處雖非其所有,然係其向不知情之友人 王祐 所借得,而供不特定之多數人出入簽賭,業據被告於偵訊時供陳在卷,自屬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罪(普通賭博罪)、第二百六十八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又被告與年籍、姓名不詳之之成年人,就上開犯行間係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再被告先後多次經營各期六合彩賭博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圖利聚眾賭博及普通賭博罪等犯行,均係反覆實施而犯同一之罪名,顯係各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分別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另被告所犯圖利供給賭博場所、圖利聚眾賭博及普通賭博等三罪間,係基於一個賭博犯意之決定為之,其以一行為而觸犯上開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罰。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雖未就普通賭博罪之犯罪事實提起公訴,惟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其效力及於全部,本案被告就此部分犯行,業經本院前開認定屬實,經核與前揭論罪科刑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圖利聚眾賭博罪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就此起訴效力所及之部分併予審究。茲審酌被告並無前科,素行良好,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與他人共同經營俗稱六合彩之賭博,敗壞社會風氣甚鉅,惟其僅係擔任「柱仔腳」之工作,尚非組頭,然每期之營業額高達二十萬元,總營業額高達一百六十萬元,惟念其犯後已坦承犯行,顯見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至扣案之傳真機三台、計算機六台、電話機二台、錄音機三台、錄音帶二卷及簽注單九十三張,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邱泰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林慧君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