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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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65號原告 洪照春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 律師
康鈺靈 律師被告 洪重政
洪學鶴洪炳焜
洪炳燿
洪慧容 洪黃玉恨洪春興 之繼承人
洪金城 即洪春興之繼承人被告 洪信源 即洪春興之繼承人
洪傳棋 即洪春興之繼承人
洪秀芬 即洪春興之繼承人
洪秀芳 即洪春興之繼承人
洪灝証 即洪春興之繼承人
洪銘陽 即洪春興之繼承人
洪瑜蔆 即洪春興之繼承人
洪秀璐 即洪春興之繼承人
洪綉雯 兼上九人訴訟代理人 洪華檜 被告 洪華榮 被告 洪石柱
洪岳鋒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胤瑄 律師被告 洪照家 被告 洪照男
洪春吉 ( 兼洪 竹頭之繼承人)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振濱
洪志和 (兼 洪竹頭 之繼承人)
洪春亮 (兼洪竹頭之繼承人)
洪雅慧 即洪竹頭之繼承人
洪雅雯 即洪竹頭之繼承人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健龍 (兼洪竹頭之繼承人)
劉智仁 即洪竹頭之繼承人
劉姿佑 即洪竹頭之繼承人
劉淑妙 即洪竹頭之繼承人
劉淑玲 即洪竹頭之繼承人
蘇洪美純 即洪竹頭之繼承人
洪安力 即洪竹頭之繼承人被告 謝淑俐 兼上十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春裕 (兼洪竹頭之繼承人)被告 李義昭李洪真珠李信雄 之繼承人
李佩薰 即李洪真珠及李信雄之繼承人
李佩惠 即李洪真珠及李信雄之繼承人
洪直文 洪顯德 洪顯正 涂洪淑妃 洪淑美 洪傳雄 洪傳傑 洪敏淵
洪菁陽 林秀珍 洪銘謙 洪蘇碧燕 洪永仁 洪美娜 洪顯一
洪錦偉洪顯二 之繼承人
洪嘉偉 即洪顯二之繼承人
洪顯三
洪宗成 洪惠敏
洪惠婷 洪均誠 洪璽淯 洪智慧
洪慧玲 王奕歡
王嘉莉 王嘉聰 被告 洪賴月英 (即 洪義泰 承受訴訟人)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洪宗順 被告 洪博文 (即被告 洪春雄 承受訴訟人)
陳麗蓉洪重信 之繼承人
洪瀅淳 即洪重信之繼承人
洪筠婷 即洪重信之繼承人(HUNGYUNTING)
杜昌杰 (即 杜洪玲玉 之承受訴訟人)
杜昌霖 (即杜洪玲玉之承受訴訟人)
杜金穗 (即杜洪玲玉之承受訴訟人)
周素香 (即洪傳雄之承受訴訟人)
洪莉玲 (即洪傳雄之承受訴訟人)
洪莉真 (即洪傳雄之承受訴訟人)
洪莉珊 (即洪傳雄之承受訴訟人)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部分被告未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7月13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書記官林香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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