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2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埈道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DORAEMON商標之商品壹件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翁埈道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查扣仿冒品多啦A夢1件,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定有明文。查本案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之物,現於本院贓物庫保管中,有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參(見本院111年度智簡字第14號卷第51頁),足見本案聲請之沒收物之所在地係在本院管轄區域內,則本院就本案即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三、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諭知無罪或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最高法院78年度台非字第72號判決、83年度台非字第342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後,本院以111年度智易字第7號判決無罪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附卷可稽。而前開案件扣得之商品1件,經鑑定結果確係仿冒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DORAEMON商標之商品,有國際影視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1份(見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警大隊偵三隊保二刑三字第110006號刑案偵查卷第19至21頁)在卷可稽,堪認前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詹尚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書記官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