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3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35號聲請人 陳增欣 住○○○○○區○○○路00○0號代理人 凃慶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壹仟零肆拾陸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友聯儲運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046張(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6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11年9月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又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系爭股票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61號公示催告在案,嗣業經聲請人依規定聲請而於111年9月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至112年2月6日已滿5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此有前揭本院裁定及網站公告各1份在卷可考,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淑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書記官詹立瑜附表:112年度除字第3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1友聯儲運股份有限公司79ND002191至79ND002390股票200200,0002友聯儲運股份有限公司79ND005348至79ND005412股票6565,0003友聯儲運股份有限公司79ND014803至79ND014860股票5858,0004友聯儲運股份有限公司79ND018751至79ND018773股票2323,0005友聯儲運股份有限公司79ND019854至79ND019860股票77,0006友聯儲運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29股票15007友聯儲運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213股票17068友聯儲運股份有限公司82ND021312至82ND021322股票1111,0009友聯儲運股份有限公司82ND021431至82ND021444股票1414,00010友聯儲運股份有限公司82ND023595至82ND023647股票5353,00011友聯儲運股份有限公司82ND024461至82ND024664股票204204,00012友聯儲運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313股票177113友聯儲運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360股票165714友聯儲運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411股票139315友聯儲運股份有限公司83ND033558至83ND033575股票1818,00016友聯儲運股份有限公司83ND033782至83ND033818股票3737,00017友聯儲運股份有限公司83ND036710至83ND036727股票1818,00018友聯儲運股份有限公司83ND036934至83ND036970股票3737,00019友聯儲運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613股票140220友聯儲運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723股票140221友聯儲運股份有限公司84ND039841至84ND039914股票7474,00022友聯儲運股份有限公司84ND043626至84ND043699股票7474,00023友聯儲運股份有限公司84NX001012股票188324友聯儲運股份有限公司84NX001131股票188325友聯儲運股份有限公司86ND0047304至86ND0047356股票5353,00026友聯儲運股份有限公司86ND0050413至86ND0050501股票8989,00027友聯儲運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1292股票191528友聯儲運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1415股票1859備註:編號1至5、8至11、15至18、21至22、25至26所示股票均為每張1,0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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