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3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SIMKOJOSEPHSTEVEN(美國籍)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黃文德具 保人 董晉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4966號、111年度偵字第62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董晉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SIMKOJOSEPHSTEVEN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並由具保人董晉良提出保證金繳納一節,有高雄地檢署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暫收臨時收據、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在卷可佐(見110年度偵字第24966號卷第21至23頁)。又被告經本院通知應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到庭,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經依法拘提亦無所獲,且查知其已於111年7月9日出境;嗣本院對被告前於我國之聯絡地址再次送達,及對國外公示送達,但被告仍未於112年3月9日到庭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111年11月10日高市警鹽分偵字第11171473900號函暨所附報告書、本院111年度訴字第637號裁定、本院公示送達公告等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25、41、49、57、77、83至85、89至91、97頁)。又被告並無另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庭之正當理由,且自111年7月9日出境後,迄至112年3月10日均未再次入境等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1、105頁)。再者,具保人經本院通知應於112年3月9日督促被告到場,亦未置理,且無在監在押之情,有本院送達證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79、103頁)。足見被告顯已逃匿,依照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詹尚晃
法官孫沅孝法官王雪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書記官王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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