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15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552號
原   告  張碧玲
被   告  王阿善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阿善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2,700
元(計算式:系爭房屋之現值12,700元,加計另請求之20萬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