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9年度湖簡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湖簡字第4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崇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金草郭建次郭森隆郭信宏 、郭彥
君、 郭丞育郭佳容郭庭妤陳美夷 間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99年8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
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6萬6,561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6萬6,3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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