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515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梁育棻
被 告 陳政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上午
十時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
書記官黃鈺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515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梁育棻
被 告 陳政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上午
十時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
書記官黃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