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51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515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梁育棻
被   告  陳政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上午
十時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
書記官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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