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板簡字第1888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對被告丙○○、甲○○提起給付票款訴訟,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30,0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規定之費率,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187元,扣除支付命令聲
請費500元後,尚欠11,687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