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188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板簡字第1888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對被告丙○○、甲○○提起給付票款訴訟,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30,0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規定之費率,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187元,扣除支付命令聲
請費500元後,尚欠11,687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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