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司鳳調字第1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吳曉龍
相 對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行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司鳳調字第108號損害賠償案件,於中華民
國99年10月22日上午11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2
樓調解室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書 記 官 林仕興
  調解 委員 張隆勝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到場人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吳曉龍
相對人代理人 甲○○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玖拾柒萬陸仟肆佰伍拾肆元。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 林仕興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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