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吳曉龍
相 對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行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司鳳調字第108號損害賠償案件,於中華民
國99年10月22日上午11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2
樓調解室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書 記 官 林仕興
調解 委員 張隆勝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到場人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吳曉龍
相對人代理人 甲○○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玖拾柒萬陸仟肆佰伍拾肆元。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 林仕興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