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板簡字第1653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板簡字第1653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下午4
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吳祉瑩
通 譯 王曉萍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7年12月12日向原告借款新
台幣(下同)15萬元,雙方言明每個月還款10000元,並由
被告簽發(自98年1月12日起至99年3月12日)如附表所示之
本票15紙,作為清償該借款之給付,詎屆期為付款之提示竟
未獲付款,爰依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5萬元
。
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
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對於
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
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一項之規
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民
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對於原
告主張之事實雖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惟被告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言詞辯論期日,
依上開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但書之規定,原告就其主張
之事實,仍有舉證責任。然原告僅提出與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15張為證,經查該本票票載之受款人係 蔡明峯 ,並非原告,
且本票背面係空白,背書顯不連續,有本票正反面影本附卷
可稽,僅憑該本票尚不能證明被告向原告借款,此外,原告
又自承除該本票外,沒有可以證明兩造間有借貸關係之事證
(見本院99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筆錄),是原告主張兩造有
借貸關係之事實,尚難認為實在。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5萬
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吳祉瑩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
書記官吳祉瑩
附表:
┌──┬───┬────┬────────┬────┬───┬───┐
│編號│發票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受款人│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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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林佩勳 │97.12.12│10000元│98.01.12│蔡明峯│340484│
├──┼───┼────┼────────┼────┼───┼───┤
│2│林佩勳│97.12.12│10000元│98.02.12│蔡明峯│340485│
├──┼───┼────┼────────┼────┼───┼───┤
│3│林佩勳│97.12.12│10000元│98.03.12│蔡明峯│340486│
├──┼───┼────┼────────┼────┼───┼───┤
│4│林佩勳│97.12.12│10000元│98.04.12│蔡明峯│340488│
├──┼───┼────┼────────┼────┼───┼───┤
│5│林佩勳│97.12.12│10000元│98.05.12│蔡明峯│340489│
├──┼───┼────┼────────┼────┼───┼───┤
│6│林佩勳│97.12.12│10000元│98.06.12│蔡明峯│340490│
├──┼───┼────┼────────┼────┼───┼───┤
│7│林佩勳│97.12.12│10000元│98.07.12│蔡明峯│340491│
├──┼───┼────┼────────┼────┼───┼───┤
│8│林佩勳│97.12.12│10000元│98.08.12│蔡明峯│340492│
├──┼───┼────┼────────┼────┼───┼───┤
│9│林佩勳│97.12.12│10000元│98.09.12│蔡明峯│340493│
├──┼───┼────┼────────┼────┼───┼───┤
│10│林佩勳│97.12.12│10000元│98.10.12│蔡明峯│340494│
├──┼───┼────┼────────┼────┼───┼───┤
│11│林佩勳│97.12.12│10000元│98.11.12│蔡明峯│340495│
├──┼───┼────┼────────┼────┼───┼───┤
│12│林佩勳│97.12.12│10000元│98.12.12│蔡明峯│340496│
├──┼───┼────┼────────┼────┼───┼───┤
│13│林佩勳│97.12.12│10000元│99.01.12│蔡明峯│340497│
├──┼───┼────┼────────┼────┼───┼───┤
│14│林佩勳│97.12.12│10000元│99.02.12│蔡明峯│340498│
├──┼───┼────┼────────┼────┼───┼───┤
│15│林佩勳│97.12.12│10000元│99.03.12│蔡明峯│340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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