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165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板簡字第1653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板簡字第1653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下午4
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吳祉瑩
    通 譯 王曉萍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7年12月12日向原告借款新
台幣(下同)15萬元,雙方言明每個月還款10000元,並由
被告簽發(自98年1月12日起至99年3月12日)如附表所示之
本票15紙,作為清償該借款之給付,詎屆期為付款之提示竟
未獲付款,爰依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5萬元

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
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對於
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
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一項之規
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民
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對於原
告主張之事實雖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惟被告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言詞辯論期日,
依上開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但書之規定,原告就其主張
之事實,仍有舉證責任。然原告僅提出與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15張為證,經查該本票票載之受款人係 蔡明峯 ,並非原告,
且本票背面係空白,背書顯不連續,有本票正反面影本附卷
可稽,僅憑該本票尚不能證明被告向原告借款,此外,原告
又自承除該本票外,沒有可以證明兩造間有借貸關係之事證
(見本院99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筆錄),是原告主張兩造有
借貸關係之事實,尚難認為實在。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5萬
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吳祉瑩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
書記官吳祉瑩
附表:
┌──┬───┬────┬────────┬────┬───┬───┐
│編號│發票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受款人│票號│
├──┼───┼────┼────────┼────┼───┼───┤
│1│ 林佩勳 │97.12.12│10000元│98.01.12│蔡明峯│340484│
├──┼───┼────┼────────┼────┼───┼───┤
│2│林佩勳│97.12.12│10000元│98.02.12│蔡明峯│340485│
├──┼───┼────┼────────┼────┼───┼───┤
│3│林佩勳│97.12.12│10000元│98.03.12│蔡明峯│340486│
├──┼───┼────┼────────┼────┼───┼───┤
│4│林佩勳│97.12.12│10000元│98.04.12│蔡明峯│340488│
├──┼───┼────┼────────┼────┼───┼───┤
│5│林佩勳│97.12.12│10000元│98.05.12│蔡明峯│340489│
├──┼───┼────┼────────┼────┼───┼───┤
│6│林佩勳│97.12.12│10000元│98.06.12│蔡明峯│340490│
├──┼───┼────┼────────┼────┼───┼───┤
│7│林佩勳│97.12.12│10000元│98.07.12│蔡明峯│340491│
├──┼───┼────┼────────┼────┼───┼───┤
│8│林佩勳│97.12.12│10000元│98.08.12│蔡明峯│340492│
├──┼───┼────┼────────┼────┼───┼───┤
│9│林佩勳│97.12.12│10000元│98.09.12│蔡明峯│340493│
├──┼───┼────┼────────┼────┼───┼───┤
│10│林佩勳│97.12.12│10000元│98.10.12│蔡明峯│340494│
├──┼───┼────┼────────┼────┼───┼───┤
│11│林佩勳│97.12.12│10000元│98.11.12│蔡明峯│340495│
├──┼───┼────┼────────┼────┼───┼───┤
│12│林佩勳│97.12.12│10000元│98.12.12│蔡明峯│340496│
├──┼───┼────┼────────┼────┼───┼───┤
│13│林佩勳│97.12.12│10000元│99.01.12│蔡明峯│340497│
├──┼───┼────┼────────┼────┼───┼───┤
│14│林佩勳│97.12.12│10000元│99.02.12│蔡明峯│340498│
├──┼───┼────┼────────┼────┼───┼───┤
│15│林佩勳│97.12.12│10000元│99.03.12│蔡明峯│3404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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