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六勞簡字第8號
原 告 丙○○
乙○○
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昆浦 律師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張智學 律師
被 告 甲○○
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上午
九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王雅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書記官潘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