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9年度新簡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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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新簡補字第25號
原 告 甲○○
上原告與被告志宬汽車商行即 鄭志成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36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因本件並無民事訴
訟法第403條第1項前段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調解之適用,爰依同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