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訴緝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訴緝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緝字第一О號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壹年。
理由被告甲○○因施用毒品,經本院於八十八年一月五日裁定送台北看守所附設勒戒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有該所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北所傑衛字第一八三六號函送之證明書一份附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第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一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袁從楨法官洪光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永富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