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上訴字第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一一號
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法官徐宏志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以其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不得抗告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上訴字第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一一號
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法官徐宏志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以其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