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7年訴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八八號
上訴人乙○○
中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甲○○住同右當事人與丙○○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關於上訴人乙○○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一千六百八十四萬七千九百二十四元(新台幣,下同),第三審應徵裁判費二十五萬二千七百二十元,關於上訴人中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三千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四十五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楚汝聰~B2法官~B3法官邱森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書記官郭文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