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5年度再易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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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5年再易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再易字第6號再審原告甲○○上列再審原告對本院95年度再易字第5號裁定聲請再審,經核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
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2日
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王紋瑩法官林鳳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有信中華民國95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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