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度再易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再易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再易字第5號再審原告甲○○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間異議之訴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切勿遲延自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
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蔣有木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德霞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