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1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1207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丁○○被告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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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丁○○、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丁○○、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肆拾伍萬壹仟貳佰肆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肆佰伍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肆仟肆佰伍拾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1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1月2日
書記官劉寶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