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154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八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關於「簡式」應更正為「協商」,並增加「經檢察官逕行請求,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檢察官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進行」等字,且刪除「公共危險」等字。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蘇素娥
法官黃紹紘法官葉珊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95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