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度建上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建上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建上字第29號
上訴人澎立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馬陳棠 律師被上訴人澎湖縣農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 律師複代理人丙○○
3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業於民國95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爰以尚有調查之必要,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文貴法官徐文祥法官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
書記官葉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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