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8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常業重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85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0000000上列被告因常業重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0000000000000000000000因常業重利案件,本院前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95年6月
5日將被告羈押,再於95年9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於95年11月4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認上開羈押事由仍然存在,爰自95年11月5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周占春
法官趙子榮法官林晏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芳君中華民國95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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